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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审批时,相关部门批注“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的效力如何?

摘要:城建部门的“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这一审批意见,其效力应当依据土地性质具体区分开来。针对本案中吴某的情况来讲, 其原有宅基地部分不受该审批意见约束,但超出部分受该意见约束+——如有规划用地、需无条件拆除。
宅基地使用审批时,相关部门批注“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的效力如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在自己的合法宅基地上建房,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相关部门在进行宅基地扩建审批时,于审批意见一栏,批注“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对于该审批意见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其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呢?

  案情介绍: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吴某为了发展生物科技向当地乡政府城建部门申请宅基地准建证,对其原有的宅基地进行扩建,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当地乡政府的城建部门批准了其申请,但是在准建证意见栏以及农村建房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分别注明了:“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1995年吴某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2011年3月,当地社区管委会与该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协议仅约定给付吴某建筑物和搬家损失费补偿共计66万余元,却并未说明如何对吴某进行安置。后吴某请求社区管委会对其进行宅基地安置,管委会不予理会。吴某遂起诉至法院,双方对吴某原有宅基地的性质产生了争议。吴某认为,其虽然对原有宅基地进行了扩建,但是该扩建已经过当地乡政府城建部门的审批,属于合法扩建,这地块仍属于宅基地范畴,社区管委会应当对其宅基地进行一比一置换或者给付货币补偿。社区管委会认为,该地的准建证和建房审批表上已经注明,“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故该地块属于临时用地,对吴某不应进行宅基地安置或者额外支付宅基地补偿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有宅基地在扩建审批过程中,城建部门出具的“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审批意见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宅基地申请与宅基地使用申请的程序差别迥异。按照吴某的真实意思以及城管部门的权限,本案显然属于宅基地使用申请程序。

  其次,本案中吴某的宅基地扩建范围超出了原有宅基地的范围,超出部分未经申请,应当属于临时用地范畴;宅基地使用申请不能改变原有部分的宅基地性质,该部分还应当属于宅基地范畴。

  最后,城建部门的“如有规划用地,须无条件拆除”这一审批意见,其效力应当依据土地性质具体区分开来。针对本案中吴某的情况来讲, 其原有宅基地部分不受该审批意见约束,但超出部分受该意见约束+——如有规划用地、需无条件拆除。

  总之,对于相关部门的类似批文是否具有合法效力,首先应当去确定土地的性质,再进行针对性的分析,而不是以偏概全,以点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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