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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部分共同共有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屋就可以被拆吗?

摘要:征拆行为不是普通市场交易行为,其具有行政行为属性,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时不能单纯用民事思维来看待。在房屋征收过程,详细了解被征收方的情况是征收方应尽的义务,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之一。
房屋拆迁,部分共同共有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屋就可以被拆吗?

  福建肖女士与其两位朋友合伙购买了农贸市场的摊位,但于2019年9月6日凌晨被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原来早在强拆之前肖女士的另两位朋友已经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政府征收部门认为拆除行为系其履约行为,并非强制拆除行为,且法院支持了征收部门的观点。

  后肖女士在无可奈何之下,找到律师,律师观点如下:

  法院未查明该案涉房产系肖女士与两位朋友共同共有的

  肖女士合伙的一位朋友曾在2016年公证书中明确写出该案涉房产是三人共有,在2017年三人曾签过协议约定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拥有。以上证据均证明被拆迁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然而,该案的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申三人对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肖女士并未签字确认,故他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对肖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肖女士并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故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征收房屋系共有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所有共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共有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案涉房屋共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没有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肖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未签约即强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肖女士的合法权益。

  征拆行为不是普通市场交易行为,其具有行政行为属性,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时不能单纯用民事思维来看待。在房屋征收过程,详细了解被征收方的情况是征收方应尽的义务,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之一。

  故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此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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