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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在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中执行限购限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1〕41号)精神,现就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中执行限购限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在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中执行限购限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1〕41号)精神,现就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中执行限购限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国有土地上住房被征收人,以及集体土地上住宅被拆迁人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应当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并提供2014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2016年7月13日之后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凭同一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在市六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买住房网签记录,且所购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两倍的,该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作为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依据。

  二、市六区内国有土地上住房被征收人,以及集体土地上住宅被拆迁人以无房家庭名义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所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限售5年。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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