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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拆迁补偿临港,垡头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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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拆迁补偿临港,垡头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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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拆迁补偿临港,征地拆迁:涉及航头\u002F新场\u002F惠南\u002F六灶 \u002F老港\u002F书院,多个村组.....

一、征地拆迁:涉及航头\u002F新场\u002F惠南\u002F六灶 \u002F老港\u002F书院,多个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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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估价机构报名通知

(航头)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8日以沪[浦]拟征地告[2021]第1025号批准航头镇妙竹路(航定路-云鸣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鸣村等集体土地。该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补偿共8户,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该征地范围内即将开展房屋补偿评估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估价机构报名通知

(航头)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沪[浦]拟征地告[2021]第1005号),批准航头镇顺泰路(航梅路-航鹤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鸣村等集体土地。该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补偿共25户,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现该征地范围内即将开展房屋补偿评估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估价机构报名通知

(航头)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沪[浦]拟征地告[2021]第1006号批准航头镇安广路(航头路-航定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浦东新区航头镇许冯村等集体土地。该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补偿共6户,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现该征地范围内即将开展房屋补偿评估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估价机构报名通知

(航头)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8日以沪[浦]拟征地告[2021]第1026号批准航头镇云鸣路(妙竹路-韵兰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浦东新区航头镇,西起妙竹路,东至韵兰路,该拟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共3户,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现该拟征地范围内即将开展房屋补偿评估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估价机构报名通知

(新场)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为建设新场镇古镇西单元02-01地块周边配套项目土地储备项目拟征收新场镇东至四号河,南至二号河,西至新环西路,北至雪霁路,该拟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共7产,建筑面积约1443平方米。现该拟征地范围内即将开展房屋补偿评估工作,拟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52号

(书院)

书院镇余姚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自贸临港规划资源选预〔2022〕133号,国家拟征收你村1、2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书院镇,白玉兰大道以北、X8规划路南侧、Y8规划路西侧

二、用途:供应设施用地, 三、补偿标准(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53号

(书院)

书院镇塘北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自贸临港规划资源选预〔2022〕13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9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书院镇东至随塘河以西约100米,南至X2路以南约60米,西至两港大道以东约266米, 北至X2路

二、用途: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补偿标准(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35号

(老港)

老港镇中港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2〕34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二十一、二十、十九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老港镇东至老港工业区B2-6地块,南至老港工业区B2-3地块,西至老港工业区B2-4地块,北至拱极东路南侧规划绿带

二、用途: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三、补偿标准(略)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2〕第22号

(航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06月0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53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街巷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航头镇,西起航吉路,东至航都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二十组368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9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5.2平方米。

2、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十八组163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5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3.8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32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46.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79平方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22〕第33号

(六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浦预征地告〔2021〕第743、74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陈桥村十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陈桥村十六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学桥村第七村民小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530.9 平方米、建设用地 198.6 平方米、未利用地 344.3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2073.8 平方米。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49号

(惠南)

惠南镇远东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1〕8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三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惠南镇,北起朱家港,南至小黄浦。

二、用途:绿地及水域, 三、补偿标准(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47号

(惠南)

惠南镇黄路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1〕8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二十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惠南镇,北起朱家港,南至小黄浦。

二、用途:绿地及水域, 三、补偿标准(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150号

(惠南)

惠南镇黄路村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1〕53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十九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惠南镇 东至17-03地块,南至17-02地块,西至健海路,北至迎友路。

二、用途:幼托用地 , 三、补偿标准(略)

二、惠南镇规划

法律分析:

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域空间,是我区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域空间中的村庄进行总体布局,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人文相亲”的原则,以村庄分类数据为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垡头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

垡头15.6平方公里的土地将以功能区现有产业为基础,与服务CBD功能相对接,围绕总部经济的发展,重点打造“总部办公、研发孵化、商务服务、文化休闲”四大功能和“一核、一带、两片区”的产业空间布局,实现产业向现代高端转型升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南海区旧村改造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 (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五、南海区旧村改造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域空间,是我区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域空间中的村庄进行总体布局,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人文相亲”的原则,以村庄分类数据为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航头镇2021年规划

法律分析:

不是法律问题无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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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浦东拆迁补偿临港,南海区旧村改造补偿方案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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