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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机场北进场路口至红棉大道段)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摘要:征收集体农用地按花山镇和花东镇195万元/公顷、秀全街和花城街240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镇97.5万元/公顷、街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镇97.5万元/公顷、街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花山镇和花东镇195万元/公顷、秀全街和花城街240万元/公顷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机场北进场路口至红棉大道段)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花都大道(机场北进场路口至红棉大道段)扩建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6号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八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十经济合作社、九经济合作社、十三经济合作社、十四经济合作社,三东村经济联合社、三辄第二经济合作社、三辄第三经济合作社,石岗村经济联合社、上升三四经济合作社、上升五经济合作社,杨二村邦和经济合作社、草弄经济合作社、存心经济合作社、大龙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上头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祥凤经济合作社、泗合经济合作社、榕树经济合作社,杨一村塘贝经济合作社、窝埔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2.2564公顷;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乐同村赤米经济合作社、古塘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1914公顷;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平东村欧阳经济合作社、上丰经济合作社,平山村经济联合社、联民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平西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1.2703公顷;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天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1675公顷。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合计24.8856公顷,其中农用地15.8255公顷(耕地8.1812公顷、园地5.4607公顷、林地0.6073公顷、其他农用地1.5763公顷),建设用地8.0289公顷,未利用地1.031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用地报批组卷为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单独选址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按花山镇和花东镇195万元/公顷、秀全街和花城街240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镇97.5万元/公顷、街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镇97.5万元/公顷、街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花山镇和花东镇195万元/公顷、秀全街和花城街24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剩余部分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拟另行选址安排解决。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624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1010.8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0年9月4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25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我区相关部门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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