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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新规起施行,山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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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新规起施行,山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新规起施行,山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新规起施行

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就像我们买个房子,得看看周围环境是不是好,里面装修怎么样等等。

这些也都有了新的制度规定,告诉大家山西省的国有的地如果想征收的话,应该怎么做,补偿多少,这个过程要保证公平,还要考虑风险。

这个新规定里提到,如果需要征收国有的地,得按照规章来,不能随便乱来,这样才能保护被征用土地的人们的权益,他们可以得到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还有地上的附加物和青苗的赔偿金等等。

而且在征收的时候,还得考虑到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做一些风险评估,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减少或避免这些风险。

这个新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公开透明的重要性,要求把所有涉及征收的信息都公布出来,让大家都能看清楚,也接受大家的监督。

这样在征收过程中就能够做到公正、公平,符合大家的期望。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阶段来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人们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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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西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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