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需确保给予被征用农民公平且合理的补偿款,以保证其原本的生活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并且对于他们的长期生计也有了充分的保障。
具体而言:
(1)对于土地的征收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并足量地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款项,同时还需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2)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应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还要对因征收而导致的迁居、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中。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应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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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能否获得土地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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