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投递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可以不予公开吗?

摘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不得增设申请人的义务。
投递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可以不予公开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不得增设申请人的义务。

  山西省广灵县的宋先生一直耕种承包耕地并享受国家粮食直接补贴。但是2018、2019、2020年粮食直接补贴却被停发。

  当地虽然已经开始征收工作,但是至今未见到征收公告。2020年8月31日,宋先生向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山西省粮食直补政策详细情况(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时间等信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9月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璐律师的指导下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山西省农业厅回应称:填写的投递信息与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不符,且未按要求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造成此次依申请公开未进入正规办理程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填写的收件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已能足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被申请人应以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减少申请人负担为原则及时按照工作流程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填写的投递信息不符合门户网站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造成此次政府信息公开未进入正规办理程序的理由不充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省农业农村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此要提醒各位朋友,当信息公开受理机关怠于履行公开职责不予答复或者以不符合申请公开要求为由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璐/文)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