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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协议就按废弃危房标准给补偿?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摘要:不签协议就按废弃危房标准给补偿?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不签协议就按废弃危房标准给补偿?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征收后,部分被征收人因认为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等种种因素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这时,征收部门就会想出各种手段达到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目的,比如直接暴力非法强制拆除、以拆危促拆迁、恐吓、非法断电、非法堵路等。其中,近年来,以拆危促拆迁成为拆迁部门爱用的新手段。那么,面对一张《危房鉴定书》,被拆迁人就真的束手无策了吗?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猫腻?本文,邓青锋律师团队将通过本团队一则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案件介绍:典型的“以拆危替代拆迁”】

  原告王某与城关镇东环区社区五户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后,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养牛场用于生产经营,因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一直未同意搬迁。

  2020年5月,当地镇政府作出涉案养牛场建筑为Dsu级危房的《危房鉴定书》,告知王某必须立即拆除。后在未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解危排险决定的情况下,被告强制拆除了王某的养牛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件过程中,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着手启动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

  2021年3月23日,当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被告亦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而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强制执行权后方能拆除。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以点带面:征地拆迁中,关于危房鉴定你应当知道的事儿】

  1. 谁有权对房子进行危险房屋认定?

  目前《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均对危房鉴定进行了规定,《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主要规定的是关于鉴定方法、程序、技术等内容,对危房的管理规定,主要规定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据此可知,具体到各个地方的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今天的“住建委”“住建局”负责,具体的实施部门则是其专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在不存在征收的情况下,农村危房鉴定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政府部门主动委托鉴定的情况一般在该地区存在征收事宜或者城市整治时才会出现。

  2. 面对一纸危房鉴定书,其是否合法,要看盖章、看资质。

  (1)看盖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危房鉴定书上应当盖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若非如此,该危房鉴定书就是一张废纸。

  (2)看资质。危险房屋鉴定工作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负责。因此,拿到危房鉴定书后,除了看盖章外,还应当对鉴定书上所载明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调查,查明其是否具有危房鉴定资质。

  3. 什么样的危房需要立即拆除?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房屋鉴定等级为D级指的是整栋危房的房屋,应当拆除重建。

  实践中,被征收房屋都是老百姓用来日常生活居住的,修修补补是一种常态行为,构成D级危房的可能性极低。

  且即使房屋构成危房,也可以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继续使用。被认定为D级危房的原因,往往与该地区存在征收项目,而恰恰该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签约相关。

  此时拆迁部门就会打着保护生命安全的旗号实施立即拆除行为,以迅速达到拆迁目的、顺利推进拆迁工作。这也是房屋较容易被认定为D级危房而不是A、B、C级危房的原因之一。

  而本案中的另一个细节也颇具典型性:相关部门在将涉案养牛场建筑鉴定为Dsu级危房后,即对其给出了按照废弃危房标准计算的拆迁补偿,这无疑将直接导致被拆迁人所能拿到的补偿利益缩水。

  显然,“逼签”和“压低补偿”是此类危房鉴定的真正目的所在,解危排险只是一个说法,很多情况下并不符合事实。

  4.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就能肆意拆除吗?

  不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强制执行前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后,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即使是“解危排险”,也要作出相应的解危排险通知、公告并予以公示,给予当事人搬离房屋内物品、设施设备的时间,进而才能采取拆除的措施。

  凡是拆房,必要讲究程序,程序违法同样是违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团队再次提醒大家,通过认定危房拆除被征收房屋只是拆迁的其中一个手段,其可能还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损害着被征收人的利益,这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具体个案研究。如遇此类纠纷,大家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与“解危拆除”抢时间争速度,尽力留存有利于我们获取补偿利益的证据,将可能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王晓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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