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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城建城区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摘要:按工业(仓储)用地房地分离原则评估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即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合法工业(仓储)用地面积按征收时同期工业(仓储)用地供地基准价结合剩余年限评估价格之和予以补偿。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城建城区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缙云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意见

  为确保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缙云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建城区范围详见附件)。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工业(仓储)用地房地分离原则评估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即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合法工业(仓储)用地面积按征收时同期工业(仓储)用地供地基准价结合剩余年限评估价格之和予以补偿。同时按补偿总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临时安置补助等)给予30%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在缙云经济开发区内标准厂房进行产权调换。具体由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安置原则:通过政府定向挂牌出让、行政划拨补办出让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仓储)用地的,按容积率1.0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

  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工业(仓储)用地的,以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区位的住宅用地级别为依据,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如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所在区位的住宅用地级别为Ⅰ类的,按容积率1.5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用地级别为Ⅱ类的,按容积率1.2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用地级别为Ⅲ类及其他用地级别的,按容积率1.0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

  如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按容积率标准计算出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可安置建筑面积。

  3.安置用地性质:安置厂房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如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安置结算时应缴纳被征收工业(仓储)用地土地出让金额(按征收时工业用地供地基准价计算)。

  4.安置厂房楼层安排:安置厂房总层次为五层,以最小分割单元超最少建筑面积安置。因按容积率标准计算出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结合规划设计要求,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小微园厂房建造层数平均分摊到各个楼层予以安置;

  如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按容积率标准计算出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根据原有房屋各楼层建筑面积的实际,相应予以安置。

  如可安置建筑面积较小,或安置楼层的面积不等同,导致小微园厂房无法分割安置和办理产权证的,可以根据各楼层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等值置换合并到同一楼层予以安置。

  5.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结算,被征收工业用地不再予以补偿结算。

  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供应;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供应。因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供应。

  (三)企业“入园”

  企业亩均税收达到行业省定标准,符合“入园”条件的,可在工业园区内优先落地。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合法工业(仓储)用地面积供地基准价结合剩余年限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按房屋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三、评估、签约和腾空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业厂房安置后,被征收人如生产经营或出租的,需服从小微园相关管理规定。

  五、本意见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缙云县城建城区范围示意图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城建城区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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