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勇进律师、谭深杰律师代理的相先生诉淄博市临淄区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相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行终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行初121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相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3、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房产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之内对上诉人相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房产管理局负担。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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