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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居委会发动“排除妨害”式拆迁,你会应对吗?

摘要:导读: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导读: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地方人民
棚户区改造项目居委会发动“排除妨害”式拆迁,你会应对吗?

导读: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这是人所共知的。然而近日,在明律师张琨遇到一个奇葩式拆迁:居委会起诉委托人“排除妨害”,要求委托人拆除房屋。那么,本来在征收拆迁中没什么权力的居委会加入其中,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小庄社区。2017年9月1日,张小庄社区居委会制定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要求一次性搬迁,范围为旧村址范围内全部居住房屋及所有地面附属物。因搬迁补偿方案标准严重不合理,委托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0月9日,委托人突然收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这才得知张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委托人要求多分房、多得钱,否则不配合搬迁改造,委托人的房屋还在新街上且拒不搬迁,阻碍了棚户区改造,严重影响了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损害了王寨社区和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要求委托人立即排除妨害,拆除位于新二街雨污水管线上的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


棚户区改造项目居委会发动“排除妨害”式拆迁,你会应对吗?


律师解析


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明律师张琨立即指导当事人进行应诉。同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信息公开得知,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块根本没有被依法征收。在庭审中在明律师张琨提出:根据《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但就本案而言居委会没有任何权力对居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改造和拆迁,居委会不是排除妨碍的权利人。居委会制定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没有向基层政府部门进行备案或者批准,制定过程不民主、不公开,补偿政策也同样不公开、不透明。且涉案地块也不存在合法的建设项目,因此委托人没有任何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庭审后,居委会顿时自觉理亏,事实摆在眼前,于是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也予以准许。当事人房屋所面临的遭强制拆除危机得以化解。


在明律师张琨通过本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起有着严格的审批要求和程序性规定,居委会绝不是可以擅自发动的主体。实践中,不乏由社区居委会发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明显无法定职权依据的文书,当事人切不可被这类东西所吓倒而随意遵从。所谓的协议拆迁、“排除妨害”式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合法性。遇到上述不合理的拆迁,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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