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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程序中的时限规定(一)

摘要: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争议程序中的时限规定(一)

一、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作为案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60日内申请复议。


受理:5日内审查决定


审理:60日内审理完毕,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不超过30日。


二、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诉作为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不知诉权的,自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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