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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前置

摘要:《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情形中,《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情形尤为值得注意,即认为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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