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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干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10步走!

摘要:案情介绍:仅有“拟征地公告”“征求意见稿”是否能够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
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干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10步走!

【案情介绍:仅有“拟征地公告”“征求意见稿”是否能够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


咨询人梁先生系山东省济宁市泗水镇东音义村的村民,因政府贮备用地需要,其三块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根据梁先生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做的介绍,除泗水县人民政府在村口张贴了《拟征收土地公告》《泗水县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外,未见履行其他法定征收程序和批准文件,经入户摸底测量房屋面积后,相关工作人员口头答复,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于15日后完成。梁先生因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补偿标准不满,选择向资深征收维权律师纪召兵进行咨询以寻求帮助。


【律师说法:首先需要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批前阶段


(1)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县、市的土地行政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批次用地计划,确定征收区域地块。


(2)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地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


(3)入户调查


受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勘验机构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入户调查,并将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进行确认。


(4)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告知内容提出意见并申请听证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组织听证。


(5)组卷“一书四(三)方案”上报审批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将“一书四(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等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报。


二、批后阶段


(6)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10)责令交出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此,整个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宣告结束。


针对梁先生咨询的问题,纪召兵律师指出,县、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环节需履行上述十大法定程序。如果仅仅只有“拟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这种类似预征收性质的文件,就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已属违法。相关当事人则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的经典程序,更是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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