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信息公开诉讼常识: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二)

摘要:《信息公开规定》第1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诉讼还包括:
信息公开诉讼常识: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二)

《信息公开规定》第1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诉讼还包括: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如实践中拆迁户要求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供所需信息,而政府部门却仅安排电话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