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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诉讼常识: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四)

摘要:信息公开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诉讼常识: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四)

《信息公开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思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可以描述为“申请前置”,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就不能直接找法院。
第4条规定了此类诉讼的适格被告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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