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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16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房屋征收案例入选

摘要:导读:最高人民法院13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过去一年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意义不言而喻。
最高法发布2016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13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过去一年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意义不言而喻。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被征收人一方面不服补偿安置方案,一方面又在重要的评估环节中没有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最终丧失了支持其权利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两审均被判败诉。这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有借鉴意义的。


央广网北京6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全部选自2016年度最高法办理的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尚属首次。


最高法发布2016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房屋征收案例入选

▲图/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办理的近2500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多重典型意义。从法律文书方式看,既有判决(6个)、又有裁定(3个),还有调解书(1个)。从内容上看,裁判涉及的问题十分丰富。既涉及诉权的保障,也涉及诉权的规范;既涉及合法性审查原则和标准的运用,也涉及实质解决争议内涵的把握。从涉及领域来看,本次十个案例的诉讼标的既有房屋征收、行政强制等常见的行政行为,也有无主财产上缴这样虽不常见但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一般行政处理;既涉及土地、房屋、林业等案件多发的管理领域,也有交通、税务等虽然案件不多,但广受关注的管理领域。最高法期望通过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范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从而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王振宇介绍,2016年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331549件,同比上升10.6%,新收加旧存案件共计386886件。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27429件,同比上升20%;结案率为84.63%,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8660件,裁定准予执行162411件。从案件类型分布看,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占比较高。仅仅劳动和社会保障、征收、房屋登记、土地、林业、治安、户籍管理等领域涉民生的行政案件就超过了10万件,表明行政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凸显了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所肩负的重要责任。从裁判结果来看,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020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计32895件,败诉率为14.62%,同比上升0.84个百分点。


王振宇介绍,过去的一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极不平凡的一年,受理案件和人均结案数均创历史最高。受行政诉讼法修改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双重影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收案件2841件(不含旧存),是2015年的三倍多、2014年的近九倍。审结各类案件2469件,结案率达83.13%,人均结案达126.72件,创造了自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以来的最高历史记录。王振宇说,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行政审判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切实贯彻执行新行政诉讼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全面改革裁判文书,废止过去以通知书等结案的方式,出台行政裁判文书的指导样式,统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一年来审结的绝大多数案件均采用新的裁判文书指导样式。在坚持严格司法方面,一年来,最高法提审案件13件,指令再审案件25件。对于原审裁判结果正确,但理由不当或者存在轻微瑕疵的,均要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另外,最高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注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功化解了一批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同时强化调研指导。注重把握案件发展趋势,及时就证券监管、行政垄断、网络约车、信息公开等新领域的疑难问题开展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根据行政审判发展需要,系统清理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以来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抓紧调研起草行政协议和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1. 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


2.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3. 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4. 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5. 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6.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7. 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案


8. 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9. 冯书军诉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10. 杨吉全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国庆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静安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国庆出席但调解未成。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静安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国庆户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国庆及静安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李国庆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国庆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静安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李国庆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静安房管局因与李国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静安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调解会,并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静安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国庆户,未侵犯李国庆户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此外,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9233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29200元。李国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后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征询是否需要专家鉴定,李国庆明确表示拒绝。在协商过程中,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李国庆提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及剥夺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异议缺乏依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李国庆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坚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尽快建成。另一方面,在被诉行政行为达到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的认定,既彰显依法行政的规则,使后续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遵循,又明晰权利保护的界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规范和指引。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了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相对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相对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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