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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棚户区改造申请公开补偿信息又遇“个人隐私”?

摘要:导读:同一个征收项目,自家的补偿为何比别人家低?这样的事,任何一位被征收人肯定不能答应。被征收人为了了解征收详情,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明胜诉」棚户区改造申请公开补偿信息又遇“个人隐私”?

导读:同一个征收项目,自家的补偿为何比别人家低?这样的事,任何一位被征收人肯定不能答应。被征收人为了了解征收详情,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区政府却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还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公开征收补偿情况真的会侵害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吗?本文,在明律师李顺华、韩海祥为大家解析这一实践中并不鲜见的问题的答案……


【案情简介:申请公开同项目其他户的补偿协议被拒】


吕先生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某街道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3月20日,区政府作出《关于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区政府决定对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


吕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过低,吕先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吕先生还了解到,上述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要明显高于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自己的补偿安置条件,认为自己并未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为了解上述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情况,吕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的指导下,向区政府邮寄递交了《峄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上述项目全部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


区政府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个人隐私”经常被当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对于这样的答复,在明律师并不感到意外,早已制定好了应对策略。


「在明胜诉」棚户区改造申请公开补偿信息又遇“个人隐私”?


【事关所有被征收人利益,征收补偿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第一,吕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属于峄城区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峄城区政府应当依据吕先生的申请依法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但也有法定例外情况,即在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是否公平公正,事关所有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也事关国家征收补偿资金是否得到合法使用、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峄城区政府对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峄城区政府对吕先生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鉴于此,在明律师指导吕先生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峄城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峄城区政府对吕先生申请公开的“因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上述项目全部被征收户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依法予以公开。


2019年5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峄城区政府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同时责令峄城区政府对吕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至此,吕先生的征收补偿维权事宜又取得了具有积极意义的进展。


【律师说法】


征收补偿款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其发放及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同一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的监督。


退一步讲,即便此类政府信息确实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隐私,这里的“个人隐私”也是有限度的。为了保证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开、公平,消除被征收人对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也可以进行一定的让渡,依法予以公开。


如果征收补偿安置的全过程是公开透明运作的,没有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也就没有拒绝公开的理由。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更应主动公开房屋征收领域的各类政府信息。征收补偿等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政府部门不应以涉及隐私等理由拒绝公开。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与本案类似情况,可以及时咨询律师,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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