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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议申请期限

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议申请期限

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当事人面临违法暴力拆迁时拨打110报警),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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