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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堵门+厂房违建,你的征收补偿还有戏吗?

摘要:导读:征收维护合法权益的整个过程有时就像一幕幕戏剧,各种逼迁、骚扰手段轮番上阵已成为常态。
杂物堵门+厂房违建,你的征收补偿还有戏吗?

导读:征收维权的整个过程有时就像一幕幕戏剧,各种逼迁、骚扰手段轮番上阵已成为常态。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有力应对这样的乱局,渐渐拨云见日收获满意的征收补偿呢?本文,来看在明律师王金龙代理的一起案件将带给我们怎样的启发……


【基本案情】


委托人唐女士于某社区租赁集体土地5.26亩修建厂房用于经营一家涂料厂,有合法的租地协议、用地规划手续以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厂房自1998年建成并经营至今。2004年,委托人上述厂房所在的区域被列入四川省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征收范围。结果厂房在2017年被实际实施征收行为之时遭遇了各种“被违法”以及骚扰逼迁等行为。面对如此情形,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跟随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的代理来了解一下……


【以拆违代拆迁,厂房被违建】


2017年10月30日,委托人突然收到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成规执法【2017】第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写明委托人厂房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修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委托人于11月2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未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在收到上述限拆决定前,委托人从未见过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上门勘验、询问,而上述限拆决定书更是基本事实不清,涉案房屋具体建设时间、具体位置、总面积、有证面积、涉嫌违法面积等基本情况均未表述清楚,作出全部拆除的决定也无事实根据。为此,委托人依法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省厅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划局应该在查明委托人房屋建设年份后,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三条规定,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查处;同时,规划局应举证案涉建筑的详细位置,体量、修建年代、是否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等。故,依法决定撤销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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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门逼迁加拆迁,诉讼调解化波澜】


在规划局违建拆迁的风波过去后,街道办开始登场。它们实施各种骚扰破坏行为,如断水、断电、堵门禁止货物进出、撬锁进行“安全检查”等,最终在没有事先通知及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大批人员将委托人上述厂房强制拆除。针对上述违法逼迁及拆迁行为,在充分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委托人先后提起确认堵门行为违法之诉以及拆迁违法之诉。


在证据收集方面,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做了充分准备:


1.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在确定有征地批复、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时,确定当地国土局为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2.在遭遇断水、断电堵门等违法行为时,及时拍照、录像并报警,拨打市长热线要求给予答复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于开庭期间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涉诉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违法性质。


结果在“堵门之诉”庭审结束之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之下,街道办事处同委托人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了满意的征收补偿。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有权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征收农用地,但被征收人基于物权有权取得合理补偿安置。那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安置,避免遭遇各种被违法,则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征收一事,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了解自身在征收行为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政府应遵守的各项法定程序,同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并能够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俗话说术业有专攻,在自己不了解的情况下可及时委托律师,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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