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宋晓峰、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付某某、王某某与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陕71行终7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44号行政判决;撤销上诉人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上诉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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