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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该怎么办?

摘要: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评估价值,会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最后的征收补偿利益。所以,把控好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环节,对被拆迁人来说尤其重要。
【房屋征收拆迁】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该怎么办?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评估价值,会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最后的征收补偿利益。所以,把控好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环节,对被拆迁人来说尤其重要。


首先,如果说被拆迁人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有疑问,或者说是不满意评估价值,从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来说,被拆迁人是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和重新鉴定的,这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然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评估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但适用在实际的征收拆迁案件中,对评估结果的复核、重新鉴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拆迁人的问题。一来该方法的操作程序难以落实,重新鉴定的成本费用极高;二来就算通过复核、重新鉴定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只能暂缓拆迁工程的推进,而不能根本上提高被拆迁人最后的拆迁补偿利益。


因此,通过复核、重新鉴定的救济,只是“缓兵之计”,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问题,还需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主动选择评估机构,保证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条明确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有主动选择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评估都是由征收方单方面指定的,这是导致评估过程不公正、评估结果价值偏低的直接原因,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的去选择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才能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二、选择市场评估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对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评估,有不同的评估办法。各地在具体的操作中也没有使用的统一的评估方法。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而上述规定的几种评估办法,对被拆迁人最为有利的是市场评估法。总的来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所以,按照法律的应有之意,选择市场评估法也应该是各地应该首先采纳的方法。


但选择市场评估法确实会让征收方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所以征收方会尽可能避免选择该种评估方法。


综合来说,到底选择哪种方法评估,除了要考虑地方的征收拆迁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是被拆迁人的博弈能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选择的评估方法。


三、要求严格按照评估法定程序进行


总体说来,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因此,要想评估结果合理、公正,那么就一定得严格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拆迁的大体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到评估结果,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房屋评估前,一定要对评估过程有个全局的把握。这就要求被拆迁人要对相关法律有明确的知悉,以及把握好征收方的常规操作方法以及常规的违法操作手段。鉴于需要丰富的经验以及高度的专业性,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咨询专业拆迁人员来进行综合的衡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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