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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说法】杨在明:消极逃避躲不过补偿“被决定”!

摘要:导读: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广大被征收人的热议。
【在明说法】杨在明:消极逃避躲不过补偿“被决定”!

导读: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广大被征收人的热议。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个典型案例都提示了广大被征收人同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靠消极逃避是无法令你获得满意的征收补偿的,最终你的补偿仍会被依法行政的政府直接决定。



我们首先来浅析“案例二 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在这起案件中,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且拒绝配合评估机构人员入户调查,致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迟迟无法完成。或许被征收人认为像这样一直逃避下去,征收方就无法继续向前推进程序,自己的补偿安置就可能有希望提升。然而事与愿违,区政府依旧向其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其中“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见状只好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却被两审法院判决败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第28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据此,被征收人依法负有配合评估人员入户查勘的义务,若不积极履行,由此所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在这起案件中,区政府的做法无疑展现了其依法行政的能力,既确保了被征收人的这部分尚待评估被征收财产的补偿权益,又支持了征收项目的及时稳步推进。最高法选择此案就是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靠不配合入户评估是无法阻滞征收项目的推进的,反而会令自己的权益延迟实现,得不偿失。


我们再来看“案例八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这起案件的案情与案例二有很多相似之处:被征收人同样是对征收的各个重要环节尤其是评估环节持消极逃避的态度,涉及评估的多份文件都拒绝签收,结果被征收方留置送达。对评估报告未申请复核评估,又逾期不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最终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直接为其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但被盐城市中院判决败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请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可以”,即意味着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是被征收人的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则过期作废,由征收方代为作出选择。这是完全符合《条例》第26条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目的的定位的。征收补偿决定,一言以蔽之,就是所有在前面的程序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涉补偿安置事项,都可以由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予以决定,以确保征收项目能正常往前走,不至于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征收方为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这是十分合理、智慧的做法:产权调换,先确保你有安置房。如果你事后又想要补偿款,那么折成钱支付就行了;而如果选了钱,安置房源没有了,你又提出想要房,征收方就可能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通过这样两个被征收人败诉的典型案例,我们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吸取这样一个教训:仅靠消极逃避、拖延表态、放弃权利,是无法实现自己补偿数额提升的目的的,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标准确实不满,一定要通过积极有效的维权行动来不断搭建与征收方的协商谈判平台,以积极、友好的姿态来寻求通过沟通解决补偿安置事宜,实现征收双方的互利共赢。消极不作为,躲不过补偿“被决定”,这的确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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