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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中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问题(二):评估公司只能由政府选定吗?评估公司只听政府的怎么办?

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房屋拆迁中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问题(二):评估公司只能由政府选定吗?评估公司只听政府的怎么办?

问题二:评估公司只能由政府选定吗?评估公司只听政府的怎么办?


这个也是被征收人最担心的问题,因为当事人通常都是直接收到了一份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单,对于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无所知,只知道是政府指派的,因此也担心政府和评估公司“穿一条裤子”,使得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然而评估公司依法并不是由政府选定的,而是在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协商选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因此,如何选定客观公正且能让被征收人满意的评估机构,是由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我们以河南省来举例说明。根据《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是由政府给被征收人推荐一批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来供被征收人进行选择,并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同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一般而言,各地对于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方式在规定上都是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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