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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应承担什么角色?

摘要: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我们会经常看到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发征收拆迁的公告、和被征收人协商,甚至有村委会的人直接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等等情况。
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应承担什么角色?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我们会经常看到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发征收拆迁的公告、和被征收人协商,甚至有村委会的人直接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等等情况。当然,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纠纷。很多时候到要拿补偿的时候,被征收人才会发现和村委会签的协议无效,或者根本找不到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被征收人会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面对这样的情形,很多人就很疑惑了:在征收拆迁中,村委会到底是什么样的角色呢?


什么是村委会?


首先,我们得明确村委会的概念,即: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的服务对象为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这在法律中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征地拆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而村委会只是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 村委会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征地拆迁中的权利。


村委会是否有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从该条例我们可以知道:征收土地方案的制定、批准、和公告都必须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收土地的方案和公告上面必须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章和签字,而不能是村委会的公章或者是村委会的相关人员的签字。


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的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其他文件上只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识别,盖的村委会的公章和签字的征收拆迁方案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签字,拒绝被征收的。


村委会是否有权与被征收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最忙碌的并不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而是村委会的村干部(村长、书记、妇女主任等)到各家各户劝本村村民签字,有的甚至采取各种威逼利诱手段直接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此时,村委会真的有这样的权利吗?这样签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如上所述,代表拆迁方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具体拆迁补偿事宜的,往往是“XX拆迁办公室、XX拆迁指挥部”等的机构在执行。而这些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或者是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授权的。对于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授权的,其应具有授权文件。所以,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干部等,是不具有签约资格的。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如果遇到的是“XX拆迁办公室,指挥部”等的人员,可要求他们出具授权书,在确定了合理的补偿数额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签约。如若对方不出具授权书,则可以拒绝签字。而如果只是村委会、街道办,村干部等这些人员,被征收人可直接拒绝签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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