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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拆迁案例:打电话告知要下限期拆除通知?奇葩拆违被确认违法!

摘要:导读:众所周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前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山东省房屋拆迁案例:打电话告知要下限期拆除通知?奇葩拆违被确认违法!

导读:众所周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前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而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一起案件中,当地街道办事处竟通过打电话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了“通知”,并在电话中进行了听取陈述、申辩的环节。那么,如此“省事”的做法合法吗?这样的一份限拆通知又将面临怎样的结局呢?


商女士是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拆迁区域内拥有房屋及院落一处。2018年3月,街道办事处向商女士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逾期将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迁。商女士认为街道办作出这一通知的程序明显违法,没有听取其任何意见,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接手此案后,果断指导当事人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被告街道办在答辩中指出,其在向原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已经电话通知了原告,并且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原告未提出异议。且街道办下发这一通知书的行为只是拆除违建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通知书本身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面对如此令人哭笑不得的答辩意见,刘勇进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从涉案限拆通知的内容上看,它不是一种单纯的过程性行为,而是对原告建筑物有违建定性、有限期拆除要求、有法律后果的一份行政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具有可诉性。而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前要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的程序。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声称以“打电话”的形式向商女士进行“告知”,并同步听取意见的做法不仅与事实不符,且被告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打了这个电话。故涉案限拆通知明显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勇进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18)鲁0305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临淄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面对当地泛滥成灾的“以拆违促拆迁”乱象,刘勇进律师长期坚持不懈地开展专业征收维权服务,有效打击了此类行政目的不当行为的滋长蔓延态势,在当地群众中树立了“在明拆违律师”的品牌口碑。而通过这样的一起又一起案件,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的意识和行动也在逐渐养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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