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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安顺西秀区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摘要:西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书,表示将征收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
2018年贵州安顺西秀区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近日,西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书,表示将征收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


附补偿方案原文内容:


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建设,切实改善西秀区南水支路片区区域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的现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秀区南街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南街办事处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征收范围


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规划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A地块四至范围为:北抵2017年南华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南抵南水支路,西抵南街环卫所围墙,东抵原政协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南水路;B地块四至范围为:北抵2016年南华新居棚改项目改造红线,南抵南水路,西抵农商行南华支行大楼,东抵农行宿舍围墙;具体以规划征收红线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按《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西秀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据保全后拆除。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使用


西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召开座谈会议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办事处、所在村(居)基层组织代表参与进行抽签确认,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安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签约奖励期限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90天。


自征收决定下达并依法完成评估程序,公示期满后次日至30日为签约期限第一时间段;31日至60日为签约期限第二时间段;61日至90日为签约期限第三时间段。


(二)搬家期限: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认定


一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为准;


二是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给予确认;


三是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确认;


四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属违法建筑,征收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按地上建筑物的重置价给予补助;


五是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产权人需向项目所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及征收项目指挥部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六是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已证载面积为准。


(二)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一般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后采取等价值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安置。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助费、随房空地等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做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三)个人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原非住宅房屋相对应产权调换的新建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靠档选择。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同部分不补差价,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额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靠档选择。产权调换营业用房与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建成的营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原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营业用房原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营业用房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等值安置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四)征收房改房及个人住宅房屋


1.征收房改房


对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各种原因未完善房改手续的单位自管产住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历史原因不能完善房改手续的房改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比例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2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安造价购买;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签约奖励政策。


(五)因历史原因,临街一进一层的房屋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营业的房屋征收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且被征收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由镇(乡)、办事处辖区内的工商管理部门及所在村居共同出具经营年限证明,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照房屋的自然间建筑面积采取以下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1.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改变用途,且延续经营的,根据其经营年限,其房地产评估价值按经营用房价值和住宅价值所占的不同权重系数予以认定补偿:


(1)1990年4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5%、住宅价值的5%进行综合取值;


(2)1991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0%、住宅价值的10%进行综合取值;


(3)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85%、住宅价值的15%进行综合取值;


(4)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80%、住宅价值的20%进行综合取值;


(5)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75%、住宅价值的25%进行综合取值;


(6)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70%、住宅价值的30%进行取值;


(7)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65%、住宅价值的35%进行综合取值;


(8)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60%、住宅价值的40%进行综合取值;


(9)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55%、住宅价值的45%进行综合取值;


(10)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50%、住宅价值的50%进行综合取值;


(11)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45%、住宅价值的55%进行综合取值;


(12)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40%、住宅价值的60%进行综合取值;


(13)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5%、住宅价值的65%进行综合取值;


(14)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0%、住宅价值的70%进行综合取值;


(15)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5%、住宅价值的75%进行综合取值;


(16)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0%、住宅价值的80%进行综合取值;


(17)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5%、住宅价值的85%进行综合取值;


(18)2007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0%、住宅价值的90%进行综合取值;


(19)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将不予以认定为经营用房,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六)对私有房屋征收的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


①在项目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二次装修价值,下同)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15%给予奖励。


②在项目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10%给予奖励。


③在项目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0.5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


①在项目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结算。


②在项目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③在项目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只能在货币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奖励政策中选择一种奖励。


2.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项目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3万元。


(2)被征收人在项目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1.5万元。


(3)被征收人在项目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0.7万元。


3.经营性用房奖励范围


(1)被征收人房屋属商业产权的,给予2万元的签约奖励,3万元搬家奖励(房屋证照注明为商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超出10万元以上的补偿部分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房屋属住改非的,对被征收人只能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置换,则只能按房屋产权规定的功能进行产权置换;奖励部分只能给予住宅或住改非的奖励,不能重复计算奖励,对住改非超出10万元以上的补偿部分不予奖励;


(七)不予补偿的范围


1.房屋征收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等违法建设的;


2.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改建的;


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4.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及过渡期限


符合安置条件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2元。


(3)每户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特殊设备机械拆装费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解决。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单位按照《安


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执行。如下:


①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② 每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第1款计算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发;已享受经营性损失补助的非住宅,不再享受该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过渡期限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止(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时间作为被征收人装修、搬家等所需时间)。产权置换因客观原因,导致被征收人安置超期过渡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发放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八、签约后搬家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安置房或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九、装修及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二次装修参照《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有疑义,可由被征收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助费按照《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文)规定执行。


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涉及安置房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


十、安置房源


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图表等详细资料将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安置房区位、栋号、楼层、户型等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确定。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一)西秀区监察局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西秀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代办公司工作人员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对征收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国家、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已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按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方案仅适用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九、本方案由西秀区2018年南水支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解释。


备注:具体相关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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