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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违法建筑案例:集体土地上的厂房遇征收,你要注意这些事!

摘要:导读:出租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比较常见的方式。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不少企业家响应号召去农村发展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并付租金。
四川省违法建筑案例:集体土地上的厂房遇征收,你要注意这些事!

导读:出租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比较常见的方式。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不少企业家响应号召去农村发展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并付租金。但是面临征拆的时候,承租方由于并非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往往一纸通知下来便被要求无条件搬迁,更不用说获得合理的补偿。本文,在明律师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帮助众多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所有人破解这种维权困境。


【基本案情:以拆违促拆迁再度登场】


2017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某涂料厂的经营者唐女士忽然接到市规划管理局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告知该厂修建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其于2017年11月2日之前予以拆除。唐女士感到不解:自己的厂房于1998年经与村合作社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至今,办有建设用地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今距离约定的租赁期限2048年还有三十多年,自己的厂房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违法建设呢?


唐女士只得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局作出的《限期腾地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王律师介入后,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了该决定书对于“违法建设”修建的具体时间、占地面积、范围等具体信息均未列明,加上对涉案法律法规的详细梳理,有力的证明了唐女士的申请均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查处于法无据。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反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错误,最终该决定书被依法撤销,唐女士的厂房暂时免于被拆除的危险。


【法律分析:厂房的补偿问题】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一般包括以下补偿款: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结合本案案情,王律师认为,厂房乃是由唐女士经营的涂料厂所建,其补偿款应分配给涂料厂;厂房内设备和装饰装修乃是由涂料厂购买安装,其补偿款也应分配给涂料厂所有;涉案房屋由涂料厂实际经营,故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归涂料厂所有;因搬迁工作需由涂料厂自行完成,故而提前搬迁奖励费也应由涂料厂享有。


在明拆迁律师王金龙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农村厂房承包纠纷多具有深远的历史原因,拆迁过程情况复杂多变,厂房经营者要获得合理补偿面临征收方和所在村组、街道办各方的博弈。且往往“以拆违促拆迁”的逼迁手段会在此时出现,厂房建造者要想有力应对并不容易。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制定一揽子维权方案无疑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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