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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的几大误区,坚决避开就有望提升房屋拆迁补偿!

摘要:导读:对于征收维护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重视起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积累经验,这无疑是很好的进步,是这一领域法治成长的标志。
征收维权的几大误区,坚决避开就有望提升房屋拆迁补偿!

导读:对于征收维权,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重视起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积累经验,这无疑是很好的进步,是这一领域法治成长的标志。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占据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头脑,给征收维权制造着各种困难和障碍。那么,究竟都有哪些常见的维权误区呢?


误区一:提起复议、诉讼就不能拆迁、逼迁了


一些被征收人认为,在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关键性文件提起复议、诉讼程序后,征收方就不能再实施拆迁、逼迁行为了,自己的房屋就会进入“安全区”,拆迁的威胁也会暂时得到解除。问题在于,这种理解从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从现实层面更是大错特错的。


从逻辑上讲,诉与不诉和拆迁、逼迁与否没啥关系。复议诉讼所能停下来的,只能是合法的司法拆迁或者行政拆迁。而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违法暴力拆迁及各种花式繁多的逼迁手段,即使不复议不诉讼它也是不该出现的。换言之,一旦征收方打定了通过逼迁手段向被征收人施加压力,或者干脆采取误拆、帮拆、偷拆等下三滥的招数实施拆迁,那是任何程序也拦不住的,因为二者并不在一个思维轨道上。故此,即使被征收人针对上述文件提起了程序,仍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放松对拆迁、逼迁行为的警惕,甚至可以说要进一步加强防范才对。实践中就曾发生过征收决定在诉讼中,法院正审着呢,那边房子就被拆了的情形。而法院甚至对当地政府下达了措辞严厉的司法建议,却仍然无济于事。


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是:其一,程序该提一定要提。只有提了,才能避免自己的房屋、土地被合法的强征拆迁,为自己日后获取补偿或者国家赔偿奠定基础;其二,程序提了也绝不能放松守房、应对逼迁那根弦,不能把一纸起诉状当成护身符。不妨将这视为一种“慢药”,得吃几天才能起作用呢,而不是药到病除的绝招。


误区二:补偿安置未落实,就不用急着提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多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也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一些被征收人就此认为,只要我不在协议上签字、不配合各种程序步骤、不去主动领取补偿款,那就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征收方就无法拆除我的房屋,我也就暂时不需要委托律师维权。很遗憾,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其一,590号令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二者就是用来对付久拖不决的“钉子户”的。也就是说,甭管你同意与否,到了一定时间节点上,征收方就会发动这样的终极程序来合法的拆掉你的房屋。此时强调“没主动领钱”是没用的,因为钱已经给你拨付到专用账户中了,你随时可以领走,这就叫“按时足额支付到位”而不是未支付。


其二,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自己不配合入户调查、评估,不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征收方就没辙了。实际情况却是,上述两份文件照样会下来,而且实践中法院照样会依法判决。总之,一味逃避、躲闪是解决不了补偿纠纷的,只会最终落得一个房屋土地尽失而补偿少得可怜的恶果。


事情的真相是,提各种程序、采取各种维权行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补偿数额,而单纯的消极等待却只能指向那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得出的征收方既定的补偿数额,而这无疑不是被征收人想要接受的。


误区三:自己主导维权大局而不相信律师


被征收人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之间的关系总是很微妙:又需要、依靠又不信任。正所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真正理智的被征收人会将维权的大局交给专业律师来掌控,自己则积极配合参与,就像病人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一样。实践中,不够理智的情形有很多,譬如以下几个:


其一,律师不久任,一个诉换一个。很多被征收人热衷于一个诉一个诉的请律师,请了A律师负责a诉讼,一看输了就觉得这律师不成,马上换B律师上阵……这么一折腾,哪个律师都没有对案件真正深入进去,都只是浅尝辄止、蜻蜓点水一般的介入一些表象问题,难以触及征收补偿纠纷的真正实质核心,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征收补偿纠纷。同时,后面介入的律师势必会受到前面律师所提步骤的影响,难以真正的发挥其能力,反而越来越受限于案情。我们主张请律师进行“一揽子”维权,针对全案制定一个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维权策略,分步骤来具体实施,每一个诉都只是其中的一环,而绝不是全部。这样去设计,才是符合征收维权案件的客观规律的。


其二,指挥律师,自己提诉讼让律师去开庭。这种情况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最不愿面对的,也是极不合乎情理的,相当于外行领导内行,病人开药医生抓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和被征收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征收人若未经与律师沟通而直接提起程序要求律师开庭、参与,律师是有权拒绝的。且这类自行提起的程序往往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不能起到促进纠纷化解的作用,反而白白浪费了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


其三,只咨询,不委托。有的被征收人认为自己是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的,只需要找专业律师咨询几次,就能自行将整个程序搞定,而咨询费用似乎比代理费用更划算一些,有的律师、律所甚至是不收咨询费的。问题在于,律师给你认真讲过之后,你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故此,单纯的进行咨询意义是有限的,咨询完这家再咨询那家没问题,但最终还是要做出决定委托哪一家,让律师开展工作。


总之,在明拆迁律师衷心希望大家多做有意义的行动,少走弯路。走出误区,迎来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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