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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案例:面对违建大棒,一复议一诉讼房屋拆迁补偿提高140万!

摘要:导读: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类建筑尤为容易中招。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案例:面对违建大棒,一复议一诉讼房屋拆迁补偿提高140万!

导读: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类建筑尤为容易中招。原因就在于相较于国有土地而言,集体土地上的建筑若要完全合法,所需办理的审批、证件更多也更复杂,实践中出现瑕疵的情形也更普遍。而厂房由于面积大,牵涉的补偿数额也就大,也就成为了征收方的重点照顾对象……


1999年,王某与某村办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租赁土地6亩,用于生产经营,后王某在所租用土地上建造房屋。2003年,由于原有生产车间和办公区不够用,经村委会同意,王某又扩建了生产车间、生活区、办公区,至此,当事人所建造房屋累计近3000平方米。


2017年,因某区域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镇政府需拆迁王某所建造的房屋。镇政府寻找评估机构对王某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90万,加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镇政府同意共支付王某拆迁补偿款400万。王某认为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合理,大大小小15个房间,平米数少的单价高一些,但平米数大的单价就非常低,最终导致总体评估价格偏低,故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5月,镇政府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王某的房屋属违法建设,限其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17年6月,镇政府又向王某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决定于两日后予以强制拆除。见征收方来势汹汹,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寻求专业的帮助。在明律师了解案情后,从各方面向王某做了详细解释,王某决定委托律师以维护其权益。


在明律师首先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力争将迫在眉睫的拆迁暂停。就此,区政府通知双方至区政府处了解情况、谈判协商,律师提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存在多处违法,但镇政府没有任何回应,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行为的合法性。之后,镇政府多次找王某协商,仍然称其房屋为违法建设,催促王某签协议搬家走人,以免徒增麻烦。


2017年9月,在经过一次复议延期后,区政府最终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镇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然而几乎就在同时,王某又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第2次《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当机立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庭审中,镇政府仍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本案的诉讼预期结果非常明确,镇政府必然败诉。律师抓住此机会,提出希望法院能够居中协调。律师及当事人同镇政府面对面协商,最终确定对房屋重新作出评估,由当事人提供每个房屋的具体结构。2018年3月,评估报告重新作出,估价结果为460万,结合其他停产停业损失、房租损失、装修费用等,补偿总额为540万。2018年5月,当事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额成功提升140万元!


【律师说法:以拆违促拆迁无碍补偿提升】


以“拆违代拆迁”是现在房屋拆迁特别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惯用手法。一说到违建,老百姓的第一个念头是房屋是违法的,是肯定要被拆的,在这种心理下,大部分被拆迁人一看到违法建设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之类,就糊里糊涂把补偿协议给签了。殊不知,即使是违法建设,对于其认定和拆除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建。而拆迁和拆除违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没有权力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建,即使认定也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而言,收到限拆决定之类的文书时,一定要抓住时机进行复议或诉讼。本案中,镇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径直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行政目的不当,混用程序。在明拆迁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点,一复议一诉讼一举击破,为当事人赢得了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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