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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给了房产评估报告后,房屋拆迁补偿就不可更改了吗?

摘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方给了房产评估报告后,房屋拆迁补偿就不可更改了吗?

拆迁评估报告是会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最后的征拆补偿。但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反映政府指派的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结果往往比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要差很多。比如评估出来的面积缩小了很多,或者评估的总价格要比房屋的实际价格低很多……这都导致被拆迁人最后的补偿利益会大打折扣,面对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如果征收拆迁方给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过低,被拆迁人是可以就此进行维权救济的。也就是说征收拆迁方给的评估报告里的价格严重不符,拆迁补偿是可以更改的。


评估结果及异议处理


1.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体现为评估机构提供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2.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走:


(1)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问题,申请复核评估。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法复议或诉讼。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评估,即便如此,评估也必须合法合理。


除了上述评估报告的维权救济方法,对于征收拆迁中的评估,被拆迁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的确定有几点需看懂:


1.确定评估机构的主体——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在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中具有主导权,有权选定到底由哪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工作,所以实践中政府单方面确定评估机构是不符合程序的,这一点一定要牢记。


2.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协商选定;多数决原则投票;随机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目的与评估时点


1.评估目的——为补偿或差价提供依据


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评估目的也有两点:一是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二是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进行,在现实操作层面,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一两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极不公平,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规也不合理。


三、评估因素


被征收房屋究竟价值几何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哪些因素呢?以下两点您要看懂: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2.房屋价值评估的因素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因此,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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