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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征收维权为何拆迁律师爱莫能助?救济期限极其重要!

摘要:导读:实践中,经常会有到所咨询的被征收人在获知自己的案件“已经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后深感悲愤痛心,掩面痛哭的亦不在少数。
你的征收维权为何拆迁律师爱莫能助?救济期限极其重要!

导读:实践中,经常会有到所咨询的被征收人在获知自己的案件“已经难以维权”的情况后深感悲愤痛心,掩面痛哭的亦不在少数。此情此景,在明拆迁律师即使“身经百战”,也十分能够理解和体谅被征收人的心情。问题在于,你的征收维权案件为什么专业拆迁律师表态不能接、没法做?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受到了天大的冤屈,又为何演变成了“有冤无处申”的结局呢?这中间又有哪些教训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吸取呢?


什么样的案子适合维权?


“没签没拆”这4个字可以说是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重要分析点,即对于尚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尚未被拆除、土地尚未被占用的情形,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维权是最有利的。一方面,被征收人手握房屋、土地这一重要的协商谈判筹码,占据着相当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被征收人以暂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行动明确表示了对现有补偿安置的不满,使依法维权具备了起码的主观条件。当这两方面条件同时具备时,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有望面临一个比较好的局面。


而如果您的情况是“已签未拆”或“未签已拆”,那么根据具体情况,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就有可能选择不接办您的案件。被征收人对此要充分理解并有心理准备。而如果您的情况到了“已签已拆”,那么依法维权的可能性就会变得微乎其微。尽管这样讲看上去有些“不尽人情”,但毕竟律师这一行首先要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为什么有些案件难以维权?


某位被征收人位于县城的房屋于2002年即被地方政府通过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形式予以行政拆迁。被征收人对政府给予的60多平方米房屋安置补偿深感不满,且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存在严重异议,认为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遭到侵害。多年间,被征收人委托了至少两位当地的律师代理案件,进行了大量信访,并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多个针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诉讼。一些案件一路上诉至省高院,目前还在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那么,这样一个案情,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为何存在较大困难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根据2011年之前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据此,若当时被征收人就对拆迁行政裁决所给予其的补偿安置不服,就应当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救济。然而据被征收人介绍,当时其并没有这么做,而是主要选择了信访的方式。而当这一起诉期限经过后,被征收人即丧失了对裁决的起诉权,裁决结果就是拆迁方所给予被拆迁人的最终补偿结果,相当于订立了补偿协议。随后,被拆迁人的房屋遭行政拆迁(在2002年时程序上是合法的),即其所面临的情形变成了上文所述的“已签已拆”。


你的征收维权为何拆迁律师爱莫能助?救济期限极其重要!


起诉期限为什么不是20年?


对于“超过起诉期限”这一问题,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己的房屋仅是在10多年前遭拆迁,为什么就不能依法提起诉讼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5条回答了这一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也就是说,这“20年”最长起诉期限仅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这一种情形。而对于房屋遭拆迁、土地遭强占这类状况,被征收人显然是在案发当时就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作出,无法符合“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而只能适用当时的《拆迁条例》中特别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


那么对于类似的案件,被征收人究竟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呢?在明拆迁律师想在此提示大家2点:


其一,在案发第一时间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选择法律途径快速开展起来,而不要将精力先放在信访、举报上面。信访、举报固然是一种有法律依据的维权形式,但它完全可以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后同时进行,这里面存在一个孰轻孰重、孰前孰后的问题。一旦错过关乎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重要文书的救济期限,整个案件将会直接陷入到被动、困境之中。就2011年以前而言,这一文书就叫拆迁行政裁决;2011年以后大家都知道,叫征收补偿决定。


其二,要选择委托专业素养高的拆迁律师,尽量不委托那种“什么案子都接”的万金油律师。在一些案件中,正是由于被征收人在一开始“所托非人”,聘请了一些并非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且专业素养一般的律师,导致其所提的程序“到不了点儿上”,白白耽误了真正有效救济途径的选择时机。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醒的是,对于这类拆迁发生年代久远(超过5年以上)的案件,被征收人一定要先进行电话咨询,在确定有专业拆迁律师在专门时间负责接待的前提下再动身到所咨询。仓促到所咨询,时间、精力和交通成本先付出了,一旦律师表示爱莫能助,被征收人的心理恐怕也难以承受。固然“出口气”“讨公道”很有必要,但务实的解决问题或许是更加重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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