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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征地拆迁案例:拆迁事务所违法拆迁,担责的竟然是它!

摘要:导读:征地拆迁事务所是时下一些地方出现的新机构,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那么,由其作出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该由哪个机关来承担法律责任呢?
湖南省征地拆迁案例:拆迁事务所违法拆迁,担责的竟然是它!

导读:征地拆迁事务所是时下一些地方出现的新机构,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那么,由其作出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该由哪个机关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被征收人又该以谁为被告提起确认拆迁违法之诉呢?本文,在明律师刘博韬通过一起胜诉案例告诉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委托人项某在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某村拥有一处两层房屋,系1998年集资建设,并缴纳了违法占地罚款和土地收益金,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后来核发的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5月,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委托人拨打110进行报警称其房屋被施工人员拆除,要求公安机关出警。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民警出警后,对报警事项进行了调查,但未对其财产进行有效保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


【办案经过:拆迁事务所的行为谁担责?】


接受委托后,刘博韬律师将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分析认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即岳塘分局的答辩状获知此次拆迁行为系昭山示范区拆迁事务所的政府行为。昭山示范区拆迁事务所系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而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系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事务所所为的行为应由市政府负责。因此,市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刘博韬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市政府在庭审中认为,市政府既未决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也未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拆迁案涉房屋。原告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拆除系昭山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危房。2017年3月,昭山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镇政府送达《督办函》,勘查认定涉案拆迁项目尚有7户未搬离,由于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缺失,部分已搬离的居民在拆除原房屋电器、设施等物品时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破坏,由此导致房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遂督办昭山镇政府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在与原告充分沟通无果后,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所以,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博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岳塘分局的行政应诉答辩状、证据来源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处警登记表、房屋拆迁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房屋系拆迁事务所组织实施的拆除。由此可以认定市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拆迁事务所在实施拆除房屋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涉案房屋依法应予拆除,故其组织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最终,中院采信了刘博韬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鉴于原告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已终结,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湘潭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强制拆除原告项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施拆迁房屋行为要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市政府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委托人的房屋依法应予拆除,遂组织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并且,市政府为了逃避责任,搬出其他机关企图冒名顶替、混淆视听的做法,最终也逃不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火眼金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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