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湘潭何某诉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湘潭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湘0321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潭土天易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湘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潭复决字【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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