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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除了这样拆,其他的拆迁姿势都是违法的!

摘要:在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中,来自征收方的强拆行为是一个最让被拆迁人头疼又很难处理的问题。当强拆已经迫在眉睫,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应对才能化解危机,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注意!除了这样拆,其他的拆迁姿势都是违法的!

在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中,来自征收方的拆迁行为是一个最让被拆迁人头疼又很难处理的问题。当拆迁已经迫在眉睫,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应对才能化解危机,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时就需要先了解一下拆迁都需要哪些法定程序和条件,如果对拆迁的每个环节都十分清楚了,就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出政府行为的违法点和漏洞,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合法建筑的拆迁主要可分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对集体土地的强征,法律规定的拆迁条件和程序因此而有所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要点一:征收补偿决定是合法拆迁的前提


拆迁并不是征收方任意的一种行为,它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家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法定期限是多少,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一般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大家要注意这些时间点及时采取行动,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二是我们要明确一点,只有你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有权申请拆迁,如果你已经提起了诉讼或者复议,或者还没有超过提起诉讼或复议的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就来拆房,那他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


要点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这些!


在明确了拆迁的前提条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司法拆迁的程序材料和适用情形做了很多细化的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上述列举的这些材料都是申请拆迁缺一不可的,此外,法律除了从正面列举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还从反面明确列出了一些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规定加强和明确了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拆迁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规定》第六条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综上可知,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只有行政机关的行为满足了上述列举的所有条件,他的拆迁行为才是合法的,强执申请才会被法院批准。法院在审查期间也可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等,此时建议被征收人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来帮助自己,争取在维权的最后一个阶段尽力创造更好的机会。


对集体土地的强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要点一:责令交地决定是必备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征主要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决定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解决补偿纠纷,而是单纯的指向为项目建设用地排除阻碍,通过“强征土地”的方式实现对农村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实践中,若无此文书房屋就直接遭村委会、镇政府甚至是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拆迁,那么拆迁行为基本上是违法的。


要点二:申请法院强征要对征地全流程进行审查


对于上述决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又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即项目要有来自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被拆迁人要对以上列出的每一个条件加以关注,明白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都是不合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上述两类直接指向拆迁的文书,被征收人若对补偿安置不满,则必须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一旦错过了救济期限,进入了拆迁申请阶段,维权将变得困难重重,可供利用的程序和抓手也会被大幅缩减。而只要您有需要,在明拆迁律师将会在维权的道路上始终陪伴您身边。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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