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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摘要: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选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征收补偿标准、数额过低,不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达到“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样的法定补偿标准。
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选择依法维权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征收补偿标准、数额过低,不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达到“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样的法定补偿标准。现阶段,征收方在履行法定征收程序方面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征收项目在程序上开始变得严谨、细致起来,可供作为“抓手”的点逐渐减少,毛病只剩下了一个最要命的补偿低。那么,面对这样的局面,被征收人难道就束手无策了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立的补偿标准,又能否被依法改变呢?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可“先提意见后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11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一经拟定就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众意见征询。随后,地方政府还要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故此,在此阶段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不满,则应当及时行使“提出意见权”,而不要随便放弃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征收补偿方案会一并公告。此时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方案不满,可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农村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批前批后提意见,可裁决可诉讼”


相较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村的情况要复杂一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之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就要进行“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其中需要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内容,事实上就是未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如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书面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告知被征地农民有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批前即通过规范透明的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是现行规定的目的之所在。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对于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但如果被征收人仍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则可以通过申请裁决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救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换言之,裁决的提出并不影响有关部门依法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推动征收土地的进程。然而在实践中,申请裁决这条路并不常用,而更多的指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各规范性文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定位,一般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是可诉的。实践中,通过诉讼渠道进行救济的情形显然更为常见。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简单的讲,被征收人对单纯的补偿标准、数额偏低是有救济途径的,最不济可以使出“民告官”这一最终办法。不过通常而言,补偿标准、数额显著偏低、不公平的项目,往往程序上存在的漏洞、问题会更多,二者之间具有一定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对于程序问题严重的,“打程序,不打实体”的老话就又有了适用的舞台了。通过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诉讼,搭建与征收方协商、沟通的平台,进而通过调解解决补偿安置争议的情况更为常见,也更为符合征收双方的切身利益。


最后要补充强调的是,永远不要忘记这样一条对被征地农民极为有利的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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