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论保护公民及企业家产权的重要性及急迫性——从金华许xx违法拆迁案说起

摘要:时下之中国,正处于全面变革时期,体制、机制深度调整,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风险加大,如何安全度过,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课题。
论保护公民及企业家产权的重要性及急迫性——从金华许xx违法拆迁案说起

时下之中国,正处于全面变革时期,体制、机制深度调整,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风险加大,如何安全度过,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课题。


为此,中央召开第二十七次深改组会议,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次以中央名义发布的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及时抓住事物主要矛盾所做出的战略决断,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价值及意义。


该《意见》阐述了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坚持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将来的产权保护工作起到了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如何使这一纲领性文件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好头。2018年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遴选七个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我国虽然不是英美判例法国家,但极具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的发布,无疑在现时的中国国情下将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中国民众寄予法治的信心不啻为更好地实现方式。


在这七个典型案例中,许xx行政强制案更显瞩目。这是因为快速发展的城镇化的背景下,量大面广的征地拆迁领域纠纷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完全可以从此案的裁决理念、原则、精神中得到部分有效地解决。


许xx行政拆迁案,案例虽小,但却蕴含着一个重要命题: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民还是依法治官?答案当然是后者。官是治理国家的直接承担者,如果官不能率先垂范,何以“治民”,这是一个逻辑很清晰地问题。在法律上,对“官”的要求显然要严于对“民”的要求,这也体现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但是,“官本位”思想的桎梏,各种封建思想的影响,远未清除。于是,现实的司法实践、执法实践中的效果还是落在“治民”上,这在许xx行政强制案中,得到了明显佐证。许xx的合法房屋被违法拆迁,这一做法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中均得到确认,但问题在于,最终的实际效果是地方政府不仅未对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反而有可能因此获利。也就是说,许xx作为侵权受害人不仅得不到赔偿利益,反而法律赋予其的征收补偿利益也有可能减损。


究其原因:其一,与立法的不足有关。因为在征收领域发生的行政侵权赔偿,并未具体的规定,也就难以做到与征收的法律相衔接。其二,与法律的适用理念有关,未综合考虑受害者国家赔偿及征收补偿中所受到的实际利益损失。总之,违法是要担责的,这一原则在判决中得到根本确认,具有重大意义。否则,民众对于法律的威信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也容易动摇,甚至是崩塌。该案例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也是落实中央《意见》中全面保护原则的集中体现。《意见》的出台对于被侵权人来讲是莫大鼓舞,但对于侵权者来讲,既是惩戒也是威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


许xx案中,地方政府在尚未进入法定的拆除程序,甚至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将房屋直接拆除的做法,属于程序重大违法。因此,许xx的利益保障须直接从国家赔偿中予以实现。但问题在于国家赔偿中并没有征收程序中既有的程序性权利,比如,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等,来保障实体利益的实现,这可以说是国家赔偿法律中的重大缺陷,客观上也导致了地方司法官“教条”照搬法条,从而做出不利于被侵权人的判决。不仅如此,法定程序的违反或破坏也容易导致民众的怨恨情绪产生,由认知冲突转化为情感冲突,使得矛盾更难以化解。由此看来,程序正义或曰“让老百姓看得见的正义”是如此重要,必须加以重视并认真解决。


许xx行政强制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公民维权成本过高,救济渠道不畅的问题仍难以解决。许xx案历经中院、高院的一审、二审到最高院的再审,中间并无曲折,也历时三年。笔者经历的行政诉讼案件比此案曲折的甚多。虽然说,许xx案的最终得到最高法的改判,其补偿利益得到公正维护,但从另一方面讲,许xx的维权成本太高,且不论期间的物质、精力付出,单就时间成本及精神煎熬也是苦不堪言的。在物质财富愈强的当今,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趋高涨之际,迟来的正义是否是真正的正义,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值得一提的是,许xx案一经发布,即引发全国各地拆迁户的大量问询,作为此案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感受到此案带给他们的震动与信心。这种对法治的信心,才是中国真正的财富,我们应该更加珍惜,更好地落实中央《意见》之精神。


许xx行政强制案反映出产权的司法保护理念,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拘泥于传统的司法理念中的“适当补偿”“填平补偿”已不能与人们所期许的“公平、合理补偿”相适应,应该淘汰。这是历史进步的必然。在生产力尚不发达,国家财力尚不富足的背景之下,“适当补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改革开放四十年,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国家财力大增,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及期望愈发高涨的形势下,沿袭“适当补偿”的理念来理解国家赔偿法,来应用赔偿标准,无疑会打击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人才外流、资金外流的现象就会加重,对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这也正是中央发布《意见》,从战略角度重申保护产权的初衷所在。


许xx行政强制案还反映出人们对“权利”“利益”内涵的认识正在发生实质变化。由过去的关注实体利益、物质利益,到现时的越来越注重程序利益、精神方面的利益。上访民众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群的利益诉求是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保障,而非实际的物质利益。这其中包括司法理念也正在由原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而渐渐转变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蕴含大量机遇,是中国经济腾飞的载体,是一篇“大文章”。如何做优做强,并非易事。既要考虑现实可能性,也要考虑前瞻性,既要考虑地方政府的规划前景、施政能力,又要顾及老百姓的现实承受能力及意识、理念的转变程度。那种在征地拆迁领域“言出法随”,动不动看到破旧的街道、小区就“一指没”,一拆了之,不顾任何法律程序的“衙门”作风,是要不得的。不仅会伤害老百姓的感情,使得发展成果共享的初衷不能实现,也减损了政府的公信力。而公信力降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持久的、根本的。只有有效持久保护公民、企业家的产权,才能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创新创业的基础才会牢固,创新创业的活力才会被激发。如此说来,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追求所得到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才是算得真帐、算得大帐、算得持久之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拆迁律师:400-1835-600

北京拆迁律师:400-1835-600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