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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轻信口头承诺耗6年,在明拆迁律师介入3个月获合理房屋拆迁补偿

摘要:导读: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轻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而签订内容与承诺不符的书面协议,实践中仍有一些被征收人会落入这样的圈套中。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口头承诺,几无任何权利保障可言,怎可轻信呢?
江苏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轻信口头承诺耗6年,在明拆迁律师介入3个月获合理房屋拆迁补偿

导读: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轻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而签订内容与承诺不符的书面协议,实践中仍有一些被征收人会落入这样的圈套中。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口头承诺,几无任何权利保障可言,怎可轻信呢?


【基本案情:口头承诺难兑现】


江苏的一位老伯遇到这么一件糟心事,因当地南部新城工程建设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即当地县城建局,通过各种手段诓骗老伯于2011年签订所谓的安置补偿协议。谎称这是对外一致公开的安置补偿协议,老伯签订了也没关系,口头承诺按规定为老伯解决不低于180平米安置房政策不变。但自2011年始老伯一直未被安置,反而受到县城建局各种方式的骚扰与逼迁,甚至利用老伯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对政府的信任诉至法院要求老伯履行之前所谓的安置补偿协议,而对口头承诺的安置房丝毫不提。对此,老伯有苦难言。历经6年维权无果,通过咨询在明所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宋晓峰刘博韬,老伯重燃维权希望,选择委托两位律师为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走,违法!】


接受老伯委托后,通过详细分析,办案律师敏锐的发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所谓的安置补偿协议本身存在着诸多违法点。随即,两位律师针对这些违法点提起了相关法律程序。


一、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仍系集体土地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询、信息公开申请等一系列方式方法确定了2013年委托人房屋所在村的集体土地才被征收为国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只有被征收为国有后才能被申请使用。本案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是2011年,此时委托人的房屋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但本案安置补偿协议却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行动,征收方的嚣张逼迁行为直接受到了遏制,这为当事人6年的维权僵局打开了突破口,也为后来的谈判增加了强有力的砝码。


二、提起协议无效的诉讼,终获合理补偿


针对县城建局步步紧逼,甚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委托人履行协议的紧迫状况,律师随即提起诉县城建局行政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为委托人接下来的谈判搭建了协商平台。对方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迫于压力即开始彻底转变态度,积极主动找委托人协商解决当初承诺的安置房事宜。最终在明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230平米的两套安置房,委托人6年维权之路在律师介入不到3个月时间便得到解决。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过程很艰辛繁琐,但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拆迁要求程序正当,需要凭借律师丰富的法律实务底蕴来一一剖析对方违法点,针对性的提起法律程序,不盲目诉讼,才能最终得到合理补偿,维权之路才不会白走。


本案带给广大被征收人的启示有三:一是要明确“信书面不信口头”的原则,对于一切没有落实到纸面上的口头承诺都不要轻信,更不要依据口头承诺来签订与之内容完全不符的任何文字材料;二是对于自己房屋、土地的法律性质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了解,区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不被“张冠李戴”的征收程序忽悠;三是维权要借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力量,少走弯路,少耽误时间,最终的结果才会更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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