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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护被征收人产权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最高法:保护被征收人产权

光明网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 孙满桃)2018年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并当庭宣判,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在今天上午,最高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第一批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法学专家认为,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


旧城改造 房屋遭拆迁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水云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 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终审判决行政赔偿


许水云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于 2017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提审本案。2018年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并当庭宣判。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拆迁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


于是,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关于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的判项;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责令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保护被征收人产权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拆迁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长章剑生认为,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有“做什么”的实体法依据,还要有“如何做”的程序法规定。在以发展、稳定为中心的政府工作中,行政效率必须加以保障,否则政府就不可能回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东南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周佑勇认为,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判决,宣告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实现了司法的实质正义,真正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原则精神。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就体现了实质法治的理念。实质法治理念强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案件已经裁决终结;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得以化解,没有留下后遗症;三是通过案件的审理,明晰了此类纠纷的处理界限,行政机关和社会成员能够自动根据法院的判决调整自身行为。”他说。为达到此种效果,需要人民法院在纠纷处理中防止裁判的形式主义,既要做到形式正义更要做到实质正义,不能“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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