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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三)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三)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如银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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