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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违规签《征收土地协议》?国土部坚决查处!

摘要:导读:从国土资源部最新通报的土地违法典型案件中,不难看出当下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值得警惕的是,其中一些案件是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发的,直接损害的却是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村委会违规签《征收土地协议》?国土部坚决查处!

导读:从国土资源部最新通报的土地违法典型案件中,不难看出当下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值得警惕的是,其中一些案件是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发的,直接损害的却是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地建设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案。


2012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使用下团堡乡石庄窝村和张蔡庄乡高庄村833.1亩土地(耕地693.4亩)建设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国土资源部依法进行了查处。朔城区委宣布《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12〕第6期》无效,相关村委会与村民依法解除《征收土地协议》,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拆除或没收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土地收回后,根据村民意愿,相关村委会与项目公司依法办理流转手续。朔城区原区委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和区农委、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在明拆迁律师解析:这起案件中,区政府仅凭一份没有外部效力的“会议纪要”就开展了所谓的土地征收行为,这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而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代表性的表现则是由村委会出面与其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而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完全违法。如果说实践中一些“协议拆迁”项目尚有“意思自治”的可能,那么“协议征地”则是根本不存在的概念。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认定整个项目的违法性,其遭到国土部的严厉查处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二、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建设花明国际幸福城和安湖改扩建等项目案。


2015年12月,宁乡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准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花明楼镇炭子冲村227.643亩土地(耕地108.6亩)建设花明国际幸福城和安湖改扩建等项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宁乡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解析:在这起案件中,又是县政府冲在了违法的第一线,进行了违法批地。这里有两点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关注:一是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所引发的某公司的建设开销,如果因涉案项目遭上级国土部门查处而“打了水漂”,那么涉案公司有权依据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向县政府启动索赔程序,县政府可能会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县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员一般会收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实践中这些看似“不重”的处分还是能够对相关官员发挥一定的震慑效应的,毕竟这会与其晋升、评优、提升待遇等考核事项直接挂钩。这也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针对违法批地行为进行维权时,要敢于、善于向有权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客观上会对涉案政府官员产生较大的影响。不要简单的认为举报“没用”,事实上国土部的一份又一份查处结果通报往往就是来源于普通农民的举报信息。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案件的通报反映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要判断涉案项目是不是存在土地违法事实,通过申请获得的信息公开答复材料确定是最直接的方式。而就是一个看似没什么技术含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如今竟会遭遇各种乱七八糟的复杂障碍,迟迟拿不到本应拿到的材料。这些都是被征收人需要有所准备和预料的。


附:另外7起通报查处案件


三、天津市鸿翔昊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2014年7月,天津市鸿翔昊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武清区汊沽港镇京津科技谷内基本农田70亩,并扩建厂房等建筑物。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自行拆除23亩违法用地上的地上物,剩余47亩未整改。2017年8月,汊沽港镇政府强制拆除。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河北省保定市河北佳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上乐园案。


2015年,河北佳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安国市仁桥镇流托村和南章令村90.3亩耕地建设水上乐园。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120.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北省唐山市唐山亨旺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工厂案。


2013年10月,唐山亨旺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迁西县兴城镇东河南寨村、西河南寨村282.45亩土地(耕地229.44亩)建设工厂。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29.56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建设指挥部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2015年11月,东安县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建设指挥部违法占用东安县白牙市镇鹿鸣村447.7亩土地(耕地119.7亩)建设厂房。东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487.6241万元。县经开区企业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和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国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违法占地建设物流园案。


2015年7月,象州国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违法占用象州县马坪镇新圩村、石社村561.08亩土地(耕地132.27亩)建设物流园项目。象州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160.93万元。马坪镇有关副镇长被党内警告。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陕西省渭南市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案。


2015年3月,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510亩土地(耕地216亩)建设产业升级项目。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10万元。龙门镇有关副镇长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分别被给予行政记过和免职的处分。


九、广东省佛山市钟某等人非法开采陶瓷土案。


2014年8月,钟某等7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鱼塘改造为名,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开采陶瓷土。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钟某等7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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