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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即将大修,在明拆迁律师怎么看!

摘要:10月31日,一部关乎6亿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草案带来哪些利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即将大修,在明拆迁律师怎么看!

导读: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是在立法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标志,也是继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具体落实动作,标志着“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从政策层面向法律层面的过渡。一旦新法通过,那么该项制度就有望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正式落地,广大农民兄弟就能够享受到新政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好处。


10月31日,一部关乎6亿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草案带来哪些利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草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了吸纳,从立法的角度上进行了明确。


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


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实行“三权分置”后,土地可以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集中在农村能人手里,搞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这样,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就有了基础,农民收入增加就有了新的制度保证。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这次的修正案草案确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


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草案还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有分析指出,今后,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这大大激发了农村土地的金融属性,让农民不再只是获得土地上的单纯的农作物收入,同时还能够获得土地价值收益。


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尊重第三方依法依合同取得的权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说,拿到经营权以后,经过承包户的同意,还可以设置抵押权。比如规模经营主体,两三百亩地经营权,通过承包户同意,可以到银行去抵押,解决资金问题。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了城,原先的承包地怎么办?这个问题最受广大农民关注。此次草案也有明确规定,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说,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摘自公众号:人民日报)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创始人杨在明律师认为,三权分置的实现将如同“蝴蝶轻轻扇动翅膀”一般,在不远的将来引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一轮浪潮。配合着正在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土地产出率大幅提升的条件下,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有望获得更加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也就是说,“三权分置”与征收补偿之间的间接影响和作用,将是不容忽视的。这些改革举措也必将引领土地征收领域向着公平、法治、和谐的道路上不断迈进,实惠最终是属于广大农民兄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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