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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图为准。
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墩镇、河东乡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水美松溪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总   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拆迁主体: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被征地拆迁人为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所有产权人。


三、权属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建房)文书的,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


(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四)山林权属有争议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部门代为保管。


组织领导和职责任务


四、组织领导


成立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沿线河东乡、郑墩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成立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征迁组),负责指导、协调、落实征迁工作。各成员单位,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监察、公安、交通、国土、住建、林业、农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水美松溪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五、职责任务


水美松溪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县政府和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责任包干,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实施工作。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县人民政府向上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下达责任状,建立奖惩机制,对按时限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说明,并限期完成。


征地实施程序


六、征地程序


(一)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申请,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发布征地预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在拟被征地的村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等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三)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四)现状调查确认。根据征迁红线图,指挥部、乡镇(街道)征迁组人员与被征地村、组(单位)及有关农户进场核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5天。


凡持有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县林业局按规定办理。


(五)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上报南平市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


(六)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指挥部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向县国土、建设、规划、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所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户名、面积、座落等相关资料分别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占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补偿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


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出台的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省政府令第177号、松政〔2016〕182号),结合我县实际进行测算,具体标准是(附件1):


七、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含水田、旱地、菜地、鱼塘等,下同)


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6667元/亩。


(二)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2500元/亩。


(三)竹林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2500元/亩。


(四)非经济林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7800元/亩。


(五)园地、内陆滩涂


征地赔偿标准为:22400元/亩。


(六)农村道路


征地赔偿标准为:11200元/亩。


(七)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800元/亩。


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耕地


1.耕地上的农作物青苗补偿1866元/亩;


2.鱼塘为土质边缘补偿2500元/亩;鱼塘为石砌或水泥边缘补偿3500元/亩(不包含苗木和管理房屋等)。


(二)菜地


菜地上的青苗补偿1950元/亩。


(三)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


1.果园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果园(盛产):6000元/亩;


(2)二类果园(初产、老化):4800元/亩;


(3)四类果园(未产):2400元/亩;


(4)五类果园(荒废和失管):1800元/亩;


(5)其中葡萄青苗补偿参照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2.茶园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茶园(盛产):8000元/亩;


(2)二类茶园(初产):7200元/亩;


(3)三类茶园(幼茶、老化):5400元/亩;


(4)五类茶园(荒废和失管):2400元/亩。


3.药材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药材(盛产):6000元/亩;


(2)二类药材(初产):4800元/亩。


(四)竹林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毛竹(成片竹林):3200元/亩;


2.二类毛竹(毛竹占60%以上):2300元/亩;


3.三类毛竹(毛竹占60%以下): 1900元/亩;


4.小径竹:1800元/亩。


(五)非经济林地


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林造林地、幼林按其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1.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1)1-3年:1900元/亩;


(2)4-5年:2300元/亩;


(3)6-10年:2800元/亩。


2.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


(1)杉  木:1920元/亩;


(2)马尾松:1440元/亩;


(3)阔叶树:2000元/亩;


(4)混交林: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3.成、过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1)杉  木:1440元/亩;


(2)马尾松:1080元/亩;


(3)阔叶树:1500元/亩;


(4)混交林: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4.苗圃地苗木迁移补偿


大苗(10㎝以上)22000元/亩;中苗(5-10㎝)10800元/亩;小苗(3-5㎝)5500元/亩;幼苗(3㎝以下)4000元/亩;盆景迁移补偿2600元/亩。


5.疏林地按同类林种的70%补偿,灌木林按阔叶树的60%补偿。


上述以外的地类,参照上述相近地类(等级)协商补偿。


6.松溪境内水美松溪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附件2),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进行测算面积。


2.房前屋后的空坪、菜地、果地、绿化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来源的土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进行测算补偿,原属耕地的按耕地标准测算补偿;原属山坡地开垦的按经济林地标准测算补偿;零星菜地青苗按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房前屋后零星果树产果的每株补50元,未产果的每株补20元;绿化树木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每株补50元,2-9厘米的每株补20元。


3.附属物采取作价补偿,不予安置。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1.拆迁户安置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被拆迁户选择自行安置的,可领取宅基地补偿费和水电、闭路电视、电话及宽带户头原有等量移户费见附件(附件3)。宅基地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土地证上所载明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被拆迁户选择统一安置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补偿费及室外设施建设费集中到新安置点使用,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使用。安排宅基地面积若不足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其差额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安排宅基地面积若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其超过部分按安排宅基地实际成本由拆迁建房户补差。


2.被拆迁户宅基地用地由沿线乡镇(街道)和所属村委会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宅基地用地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以利用荒地为主,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用地经有关部门确定后,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安排宅基地。被拆迁在新宅基地自行建房的要符合新安置点的规划布局要求。


3.被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房面积每月每平米3元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4.被拆迁户需要安置建房的,拆迁安置地要尽快规划和报批,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被拆迁户重建房屋收费项目属本县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在拆迁面积内除工本费外予以免收。


5.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该居住的,只作货币补偿。


(三)奖励办法


1.被拆迁人自行实施其房屋的拆除工作,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旧料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如被拆迁人未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将房屋拆除,征迁组将统一组织拆除,拆除的砖、瓦、旧房料等由征迁组处置。


2.根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择宅基地、自行建房。


3.房屋拆迁奖励,在房屋丈量后1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腾空房屋并实施房屋拆除(含其附属结构、设施等)的,按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


4.被拆迁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付建筑物或自行拆迁建筑物,征迁组有权作出取消奖励和优惠,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其他拆迁补偿


(一)红线内坟墓。土坟每座补480元,砖坟每座补每座补600元,按协议时限迁移的,每座奖500元,原则上迁移至公共墓地。在限定日期内不搬迁的,按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埋葬,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红线内“三杆”等。在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迁移费用由指挥部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三)红线内寺庙和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协商处理。


(四)红线内其它建(构)筑物。围墙按长度补偿(包括基础),12砖砌的每米160元/米,24砖砌的每米200元/米,土筑的每米130元/米,只有基础没墙的每米80元/米;水井按深度每米补200元;压水机每个补400元;水池每立方米补1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180元;厚度10厘米水泥空坪每平方米补45元;烤烟房,土墙结构的每个补2800元,砖墙结构的每个补4000元,密集式烤房每个补10000元,倒塌、失管、弃用的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


十二、使用临时用地


(一)使用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指挥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与被租用地的村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根据临时用地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


(二)使用单位与指挥部、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土地(林业)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乡镇(街道)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复垦后交付被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取、弃土场的安全防护,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环境有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不得引发地质灾害。


支付办法和资金监管


十三、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拆迁补偿费支付。按房屋拆迁签订协议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


十四、征地补偿费监管


(一)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二)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迁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后,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法律程序对县、乡镇(街道)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征迁资金安全运行。


(三)征迁补偿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认真执行“三公开”制度,即征迁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设立廉政建设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障


十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十六、沿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防洪堤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十七、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水美松溪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土地权属、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新(翻、扩)建许可、工商注册(变更)、卫生许可等证照手续。在拟征土地上任何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八、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十九、沿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防洪堤建设的非法行为,为防洪堤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防洪堤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权职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实施方案由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实施方案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http://www.songxi.gov.cn/cms/html/xzfwz/2017-10-19/1164064475.html


1.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拆迁房屋附属物、各类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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