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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内容对未来土地征收补偿会产生影响吗

摘要:导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十九大报告内容对未来土地征收补偿会产生影响吗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这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也势必会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相衔接,让农民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获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对于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该如何理解呢?


问题一:什么是“三权分置”制度?


这要从《物权法》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归属的规定讲起。《物权法》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即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方面,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据此,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前者保持稳定,后者“加快放活”,形成“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权利架构。


问题二:“三权分置”重大制度改革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影响


那么,上述被写入十九大报告,即将逐步变为现实的重大土地制度改革举措,究竟会对未来的土地征收补偿产生何种影响呢?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影响肯定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谨严格依据文件表述浅析如下:


其一,“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前提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而这对于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是有帮助的。《意见》指出,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据此,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的农村土地“无证”状态将有望在短期内得以消除,这将会间接影响到“以拆违代拆迁”或“无证不予认定、补偿”的问题上来。农民手上有证,一旦面临征收,可能的争议矛盾自然会大幅降低。


其二,“三权分置”制度的落实依赖于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意见》指出,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实践中,地方上在面临土地征收时习惯于讲“政策”而不讲“法律”,肆意剥夺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知情也就谈不上后面的决策、监督,才会引发补偿安置矛盾产生后的那么多村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申请。而十九大报告对“三权”分置的再度确认意味着政策与法律层面将做到协调统一,不留缝隙,农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状况将有望得到提升。


其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意味着将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权利的保障,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按时足额到位,降低土地经营权人在面临土地征收时的补偿风险。而随着土地经营权的加快放活,土地年产值将有望得到大幅提升。相应的,在土地面临征收时的补偿也将因此而更加充分、全面的反映农村土地所应有的价值。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三权”分置制度下的农村土地征收,将随着《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全面修订,迎来崭新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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