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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摘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津滨政办发〔2017〕 87 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津政令第2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就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补偿与安置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作分工


(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确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审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补偿决定。


(二)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各项具体工作,审核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并报请政府研究审定。


(三)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功能区或街镇)受规划国土房管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项目(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功能区或街镇提出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规划国土房管局研究拟定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区域的功能区或街镇依据项目规划,拟定征收房屋范围,报规划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报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2.成立推动机构。功能区或街镇成立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推动,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专人参与指挥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支持配合。


3.组织调查登记。规划国土房管局授权功能区或街镇对征收片区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情况摸底工作,并将调查登记结果依规进行公示。


4. 遴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规划国土房管局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发布信息,确定评估机构候选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功能区或街镇依据规划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公告组织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配合已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片区内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二)决策阶段


5.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功能区或街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规划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功能区或街镇组织人员对被征收人进行入户宣传动员。


6.修订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公众可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功能区或街镇根据被征收片区的调查登记摸底情况、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可控性等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 规划国土房管局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向区政府申请作出征收决定。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就规划国土房管局拟定的《房屋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10.发布征收公告。功能区或街镇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张贴公告,并会同评估机构将评估分户报告向被征收人进行送达。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实施阶段


11.订立补偿协议。功能区或街镇与被征收人核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功能区或街镇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以片区为单位的签约率不低于80%,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政府在签约期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12.支付补偿费用或安置。功能区或街镇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功能区或街镇交付被征收房屋。


13.拆除房屋。功能区或街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单位,对已征收房屋进行拆除,确保拆除现场符合房屋拆除扬尘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扫尾阶段


14.整理档案归档。功能区或街镇将被征收片区档案整理归档,并将净地移交区土地发展中心,由区土地发展中心进行土地整理和收储。同步进行房屋征收扫尾工作。


(五)执行阶段


如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规划国土房管局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则在实施阶段后增加执行阶段。


1.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明确的,功能区或街镇根据被征收人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情况草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规划国土房管局审核,由规划国土房管局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发布公告。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功能区或街镇在征收范围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张贴公告,并向未履行义务的被征收人进行送达。


3.履行义务补偿安置。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的,功能区或街镇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4.催告履行。功能区或街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5.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催告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被征收人,功能区或街镇组织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报规划国土房管局审核,规划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最终审定,由区政府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组织实施执行。对人民法院准予执行并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功能区或街镇具体组织房屋征收执行工作,区信访、公安、司法(公证)、规国、交通、卫生、综合执法、消防、供电、供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完成执行工作。


三、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结算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办法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1.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及办法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特殊优惠政策补偿。其中:


(1)平房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①房屋价值补偿费=评估单价×房屋证载面积+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②搬迁补偿费=搬家费+设施迁移费。


③临时安置补偿费。


④搬迁奖励费。


⑤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


⑥特殊优惠政策补偿=平房补助+困难救助。


(2)楼房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①房屋价值补偿费=评估单价×房屋证载面积+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②搬迁补偿费=搬家费+设施迁移费。


③临时安置补偿费。


④搬迁奖励费。


⑤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


⑥特殊优惠政策补偿=困难救助。


2.产权调换方式结算及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对接的产权调换房屋,计算价值后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结算,以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费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的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房屋价值补偿费。其中:


(1)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价值补偿费同货币补偿中平房或楼房房屋价值补偿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同时可以得到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和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3.各项补偿费用内涵


(1)房屋价值补偿


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①房屋评估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单》为准。


②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00元/㎡补偿。被征收人如对装饰、装修标准有异议,须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第一个时段前3天),向功能区或街镇递交书面评估申请,由本次征收已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最终室内装饰、装修评估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2)搬迁补偿费


包括搬家费和设施迁移费。


①搬家费按每份《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1000元。


②设施迁移费包括,家庭固话(宽带)移机补偿费、空调移机费补偿费、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移机费、燃气热水器移机费、磁卡水表、燃气计量表迁移费等,其补偿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3)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居室数,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市场上房屋租赁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搬迁之日起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调换现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搬迁之日起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调换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搬迁之日起依据各片还迁房进度情况具体制定,需延长过渡期限的,自延长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搬迁奖励费


旧城区改建项目(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奖励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搬迁期限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给付(具体阶段期限在各片区征收方案中确定),在征收决定下达后,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第一阶段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的第二阶段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的第三阶段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未在搬迁期限规定时限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不予奖励。


其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搬迁奖励的给付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拟定,但搬迁奖励的给付标准每户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


被征收人交房时间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单》为准。


(5)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以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天津市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为单位一次性发放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给付标准由拟征收片区的功能区或街镇根据片区征收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最高不得高于10万元。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办法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1、非住宅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及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非住宅的房屋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认;停产停业损失费一次性给付标准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标准的,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由已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费给付标准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非住宅的房屋价值5%的非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设施迁移费给付标准参照住宅设施迁移费给付标准执行,无规定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2、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结算及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对接的产权调换房屋,计算价值后结清差价,差价款结算以房屋价值补偿费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并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付标准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现行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执行,其他补偿标准除不予支付非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外,同非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关于住宅房屋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一)平房补助


以平房为主的片区,给予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平房户证载面积25%的补助。此部分面积折合成货币金额计算在房屋价值补偿费中。


(二)困难救助


1.低保困难救助


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该征收房屋所属街道享受相应保障的,每个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


2.残疾困难救助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家庭,按照残疾等级每个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难救助,其中:一级残疾给予5万元;二级残疾给予4万元;三级残疾给予3万元;四级残疾给予2万元。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共同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只能享受一种特殊困难救助,两者不能兼得。


3. 特殊困难救助


被征收人在本住房有常住户口,它处无住房,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


(1)救助标准


①调换标准


对享受困难救助的被征收人,安排指定的定向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用地采用限定条件招拍挂形式)。具体调换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原居住证载面积15㎡(含15㎡)以下一居室房屋的可以调换约55㎡一居室房屋;居住15㎡(不含15㎡)至30㎡(含30㎡)两居室房屋的可调换约65㎡及以下两居室房屋;居住30㎡(不含30㎡)至50㎡(含50㎡)两居室房屋的可调换约75㎡及以下两居室房屋;居住50㎡(不含50㎡)至60㎡(含60㎡)两居室房屋的可调换约85㎡及以下两居室房屋;居住60㎡以上房屋可以调换约90㎡以下的房屋(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②救助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经个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后,可对定向安置房房款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差额部分,根据被征收人符合救助标准相应的级别享受困难救助。


定向安置房房款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差额=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级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


本户救助额=(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60%。


二级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


本户救助额=(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50%。


(2)救助方式


享受困难救助的被征收人可任选下列两种救助方式之一:


方式一:按上述标准领取相应的困难救助补偿款选择货币补偿。


方式二:按上述标准补交定向安置房所差金额后,选择产权调换。


五、关于共有产权住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补偿费用不足以购置一套安置房的困难群众,经查它处无住房,三年内无任何房产销售记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调换标准同享受困难救助的被征收人调换定向安置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作为被征收人共有产权所持份额,其余部份产权归另一方共有产权人(此方可由安置房开发企业、区住保中心或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担任)所有,被征收人对另一方共有产权人所有部分承租使用,给付标准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现行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80%执行,双方签订共有产权协议。


(二)被征收人可适时向共有产权人另一方申请回购剩余产权,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内回购剩余产权的按原价格结算,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后回购剩余产权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此间产生的各种产权交易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也可随时向共有产权人另一方申请出售自有产权,出售时按原价格结算,另一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此间产生的各种产权交易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气、煤气及物业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征收人支付,并负责房屋及所有设施的维修。


被征收人在共有产权期间按共有产权协议约定不得将房屋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有任何的抵押行为。


六、产权调换房屋(含共有产权房屋)的来源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安置房屋(含共有产权房屋),可采取建设、购买等方式取得,新建安置房屋建设用地可采用限定条件招拍挂形式取得,其房型、售价需依据新区棚户区改造的现实需要确定。


七、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监督、审计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局及其功能区或街镇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台账,确保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本《意见》是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津滨政发〔2016〕43号)的修订,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津滨政发〔2016〕43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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