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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式,安置房真的不能选吗?

摘要:导读:实践中,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方式选择问题越来越引起广大被征收人的高度关注。
征收补偿方式,安置房真的不能选吗?

导读:实践中,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方式选择问题越来越引起广大被征收人的高度关注。其中产权调换,也就是选择安置房补偿所可能遭遇的种种风险无疑令一些被征收人对此望而却步。那么,安置房真的就不能选吗?选了安置房,一旦遭遇回迁延期、房屋无着落的情形又真的只能束手无策么?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央广网连云港8月2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05年,江苏连云港海州区的372户住户响应连云港旧城改造的号召,与市政府指定的一家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拆迁完成后,开发商须在原址开发的楼盘内分给每家住户一套安置房。但是,如今12年过去了,竟然还没有一户住户拿到安置房。更遗憾的是在这12年的漫长等待中,已经有80位住户相继离世,最终也没能等回那个本该属于他们的“新家”。


372户,12年,80人相继离世……如此刺眼的一连串数字,无疑是令人遗憾、唏嘘的。问题在于,老百姓在房屋遭拆除后所握在手中的一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真的就如同废纸一样么?在明拆迁律师对此问题有以下3点需要强调:


其一,涉案项目拆迁发生于2005年,根据当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方是拆迁人而不是政府。正因为此,当拆迁人也就是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令安置房建设项目沦为烂尾工程时,被拆迁人的权益依法难以得到保障。简言之,按当时的法规,政府对拆迁只是监督,而并非主导、负责。拆迁补偿的一系列问题,都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一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6年后的今天,城市房屋拆迁早已成为政府主导、负责的征收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也变为了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因此,就现实的情形来看,协议履行的风险是大幅降低,完全可控的。毕竟,政府不会出现濒临破产、经营不善的问题。


其二,根据现行法规,老百姓与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根据行政法上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安置房的补偿问题上发生偏差,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将政府诉至法院。相较于当年起诉开发商的民事诉讼而言,这样的行政诉讼无疑对合同相对方,也就是政府的法律、舆论压力更大,也更有助于被征收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一)项是对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至16条则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兹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个别被征收人甚至是地方上的律师至今仍然没有树立起牢固的“行政合同”概念,仍然抱持早已成为历史的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观点不放,这是非常错误的。


其三,对于安置房的一系列问题,被征收人应当及早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维权。涉案项目原约定一年半时间交付安置房,结果一拖就是12年,这当然有10多年前人们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强的客观原因在,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老百姓维权的无力和效果不佳。今天的实践中,专业律师介入后会积极通过发送律师函、就补偿协议履行提起诉讼等方式搭建协商平台,力求将政府拉入到谈判中,共同商讨加速问题妥善处理的方案。在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安置房建设中断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可以灵活的选择增加货币补偿数额,异地安置并增加房屋套数、面积,提高搬迁过渡费用等多种办法寻求权利的救济,政府一方通常都是会予以积极、主动的考虑的。须知,解铃还须系铃人,如今的补偿责任是政府的,这点无论如何也推脱不掉。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究竟是选择纯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获取安置房,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及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客观的作出决定。比如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房子就是比钱值钱,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事情。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完全没必要因为惧怕、担心签了协议后拿不到安置房而不敢作出选择。可以明确的一点是,自590号令施行以后,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争议是较少发生的,绝大多数老百姓都能从政府手中拿到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我们也希望报道中的这372户能够早日拥有属于自己的安置房,让改革中的痛成为真正的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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