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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违法拆迁打110,不管用怎么办?警察积极参与拆迁,又该怎么办?

摘要:导读:违法强拆上门,被征收人该怎么办?一个被所有专业征收维护合法权益律师认可的建议,就是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暴力强拆行径,维护被征收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遭违法拆迁打110,不管用怎么办?警察积极参与拆迁,又该怎么办?

导读:违法拆迁上门,被征收人该怎么办?一个被所有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认可的建议,就是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暴力拆迁行径,维护被征收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打了报警电话,却迟迟等不到警察的到场。直至房屋化为废墟,财物被埋压殆尽之时,警察才赶到现场开始处置,而此时拆迁者往往早已溜之大吉。有时警方也会在拆迁开始前就出现在现场,名为维持安全、秩序,实为协助拆迁方阻止被征收人的“抵抗”行动。那么,面对如此乱局,被征收人又能怎么办呢?


首先需要确定的一点是,违法拆迁的法律性质全然不同于合法的司法拆迁或拆除违建,是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益的肆意侵犯。基于这个事实,被征收人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处置的做法是有着清晰、明确的法律支持的:


其一,《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据此,对于遭遇违法拆迁的被征收人的报警,警察依法是必须“立即救助”“及时查处”的。


其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同时,对于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对此,在明律师指出,违法拆迁案件究竟属于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出警调查后才能获知。但就一般情况而言,拆毁他人房屋、埋压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极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拆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强行拖拽、按压、殴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极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据此,上述两大《规定》均有适用的现实必要与合理性。


其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1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第24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身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至此,对于接到被征收人的报警求助后警察该怎么做这一问题,在明律师已为大家梳理清楚了。实践中,一些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仍存在“拆迁案件不管”的错误观念,甚至存在一些“默契”而频频缓出警、缓处置,致使被征收人遭受的损害扩大。对此,被征收人至少有两大有力的法律武器可用于维权:


其一,拨打110或向不履行职责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34条,《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均对此有明文规定可作为依据,兹不赘述。


其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征收维权中的常用方式,被征收人需要牢牢记住并能够加以使用。


那么对于警察过于“积极”的涉及拆迁的名为“维持现场秩序”,实为参与、协助拆迁的行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前述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明文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也规定,对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据此,公安部于2011年发布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行政诉讼专家杨在明律师认为,110的问题在实践中困扰广大被征收人多年,这是征地拆迁领域法治环境长期不良所带来的恶果,其彻底根除、解决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广大被征收人只要做到对上述规定心中有数,对可能面对的情况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就能在面临违法拆迁、逼迁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通过合理合法的“自力救济”将损失降到最低,为日后的征收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明所青年拆迁律师陈丽芳也指出,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很容易为110的处置举动“动气上火”,甚至因此而对自己的维权前景感到悲观、丧失信心,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事情。只要被征收人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密切配合,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不作为”“乱作为”之后该动气上火的,绝不是我们善良无辜的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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